林业部资源和林政管理司关于加强林政执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年8月4日 林资林政字[1994]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江苏、青海、天津农林厅局,上海市农业局,西藏自治区农牧林委,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吉林森工企业集团总公司:
根据当前林业工作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4]64号)和全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加强林政执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林政执法机构,明确林政执法职责职能。林政执法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重要手段,也是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宏观调控,运用法律和行政措施,强化森林资源管理的重要保证。林业部“三定”方案明确规定了资源和林政管理司指导全国林政执法、负责全国林政 处罚、案件统计分析工作。各省(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在机构改革中,积极稳定林政执法队伍,进一步完善林政执法和管理体系。
二、加强对林业行政处罚授权(委托)的管理。根据《森林法》及其《森林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授权(委托)具有独立行使行政处罚能力的单位执行林业行政处罚。授权(委托)林业行政处罚,要根据当地林业行政案件的发生情况和需要 ,以及被授权(委托)单位的工作性质、执法力量、管辖范围等因素,严格掌握控制授权(委托)范围,可分别采取一起案件一授权(委托)、一项执法一授权(委托)或多项执法一授权(委托)等形式,并应明确处罚权限、规定相应的幅度和时限,决不允许超越授权(委托)范围, 滥施行政处罚权。林业行政处罚授权(委托)必须办理书面手续,并由授权(委托)的林业主管 部门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对授权(委托)不当的,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成自行纠正 ,也可以决定撤销。授权(委托)单位要对被授权(委托)的单位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的情况,负责实施监督检查。
三、加强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工作。各级林政管理机构要根据林资字[199 0]460号和林 资通[1994]7号文件精神,重视和加强林业行政案件的统计分析工作,指定专人负责,认真统计分析,按期上报。及时掌握林政案件的发生情况,研究分析案件的发生趋势和特点,为林业决策提供依据。

四、加强对林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分级和集中培训的原则,按照林业部《林业行业干部岗位规范》的要求,力争“九五”期间对林政执法人员全部培训完毕。 重点加强对林政执法人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森林法》等有关林业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增强依法行政的法制观念,改善和提高林业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对于按岗位规范要求培训,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者,林业部将颁发统一的林政执法证,“九五”末林政执法人员全部达到持证上岗,对于未经培训取得林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林政执法工作。
五、林政执法人员实行统一式样的行业服装。为规范林政执法,体现国家法 律的尊严,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感和安全感,便于接受社会的监督,在各地林政执法人员普遍发放劳保服装 做法的基础上,对林政执法人员实行统一式样的行业服装,配带标志、持证上岗执行公务。
发放范围。代表林业主管部门行使林木采伐管理、林地管理、调处山林纠纷、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等行政执法权的工作人员。
式样标准和经费。采用统一式样的制式服装,分冬、春秋、夏三季服装。帽徽、肩徽、臂章、胸章等标志随服装配发。经费自筹。
发放管理。林政执法实行行业服装是保障执法人员安全和执法的需要,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掌握,不得自行扩大发放范围。由各地、市林业主管部门对着行业服装的人员进行登记造册,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报林业部资源和林政管理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