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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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施行,不仅彰显了我国对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决心,而且也看到了我国在鼓励创新、保护创新方面做出的努力和勇气。

为什么这么说,本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就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可谓是颇费心思。

此次修正不仅涉及量刑而且也涉及罪名新增。具体来讲如下:

第一,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总共有7个罪名,条款8条。但是,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知识产权犯罪部分的调整条款就有8个。可见,此次修正案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重视。

第二,扩大了打击犯罪的范围,比如在假冒商标犯罪中,将“服务”与“商品”并列,加大了对于假冒商标犯罪行为的打击。

第三,加大了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一个罪名:【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突出对于我国企业的保护。

第四,调整了量刑幅度和量刑结构。第一,量刑幅度由原来的最高刑七年上升至现在的最高刑十年。第二,量刑结构也做了较大的调整,比如在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

第五,个人认为这一点非常重要,直接影响了立案追诉的标准。比如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将原来以“销售金额”为追诉定罪标准的规定修正为“违法所得”数额。这一调整非常重要,为什么这么说?第一销售数额虽然可以反映造成的损害或者获益,但是并不唯一,而违法所得数额则可以有效完善。第二根据刑法的规定,违法所得属于刑法概念,但是销售数额显然不属于,此次调整也符合刑法立法用语的规范。第三,违法所得是予以追缴的,避免了在刑事判决中的概念转换。

第六,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将立案追诉的标准由原来的“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调整为“情节严重”,实践中,“造成重大损失”本身就难以确定,刑法修正案(十一)这样规定,便于司法实践认定,有效打击犯罪。

第八,此次调整和修改还增加了打击通过网络方式侵权行为的规定。另外,将侵犯“表演者权”列入打击追诉的范围,比如在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将“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总之,本次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施行,将会对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予以强有力的打击,也将有效地促进对知识产权创新保护的力度。因为侵犯知识产权的成本将越来越高,所以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