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语:刑法的解释必须符合天理和人情。字面解释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有时候并不见得构成犯罪,正所谓:法律不怪乎人情。今天我们就通过热点案例来说明这一道理。

【案例】河南驻马店55岁的张先生娶20岁的智障女子的视频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55岁的张先生单身半辈子 ,能够结婚他很高兴并保证对智障妻子好一辈子,智障女子家属对婚姻也很满意,终于有人照顾孩子了。但是从法律上讲,问题来了:一是两人的婚姻无效,二是如果张先生与该智障女士发生性关系,张先生的行为涉嫌构成强奸罪。#55岁男子娶智障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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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原婚姻法第7条明确规定: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但是民法典第1051条并未将患病列为婚姻无效的项目。换句话说:患病的人现在也有结婚的权利,即使患艾滋病现在都可以结婚。

但是结婚系重大民事行为,该行为的最大特点是:不能代理。而结婚自由是基本的婚姻原则。

民法典第1046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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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张先生和智障。女孩的婚姻,虽然已经举办了婚礼,但是因为智障女孩无法表达其意志,她无法说出,更无法表达她愿意和张先生结婚的意愿。

因此,当地民政局是无法给他们办理结婚证的。也就是他们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两人的行为属于同居。法律对同居的态度是既不肯定,也不否定。

既然两人的婚姻无效,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生孩子问题、上户口问题、甚至离婚问题。这对于智障女孩的家属来说,都是他们应当充分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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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和其他方式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应当判处3年到10年有期徒刑。

其实,无论是暴力手段,还是胁迫手段或者其他手段,其共同的特点是让妇女不敢反抗、不能知反抗和不能反抗,严重侵犯妇女性的自主决定权。

一般而言,患有精神疾病或者先天性痴呆的妇女,法律对其的评价是缺乏认知能力和意志能力,也就是其承诺无效。因此,如果有人明知妇女是智障女,即使征得其“同意发生性关系”,也可以评价为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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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本案,张先生和智障女结婚后,其必然要和其发生性关系,他的行为不可能征得智障女的同意,那么他的行为就可以评价为刑法上的强奸行为。

但是,本案具有特殊性,张先生与智障女结婚后,虽然两人无法办理结婚证,但是两人是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同居关系,这在以前就是事实婚姻(现在不承认),如果认定张先生构成强奸罪,那么与张先生结婚的目的不符,也不符合大众对这个问题的认知。所以,即使张先生与智障女发生性关系,也不宜认定为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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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其实笔者觉得认为民政部门也可以担当一点,为两人办理结婚证。这个结婚证可以让张先生和智障女的家人放心,毕竟张先生的目的是娶个媳妇,而智障女的家人是让智障女有一个生活的基础,有人照顾她。当然如果片面地适用法条,两人确实不能办理结婚证。既然刑法都能在两人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否定强奸罪,那么民法为什么就不能大度一点呢?这个问题值得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