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持一份第三方检测机构报告,被电梯噪音困扰的李先生将开发商和物业告上法庭。丰台法院最终判决物业公司采取降噪措施,使上述电梯的运行噪声在涉案房屋内不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标准,并给付李先生检测费用6000元。近日,丰台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例。

本案中,原告李先生于2018年购买了涉案二手房。同年12月,李先生发现噪声问题,后自行委托某环境检测实验室就涉案房屋噪声进行检测,该实验室依照《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作出两份《检测报告》,报告载明了电梯运行发出噪声的等效声级等。

2019年7月,李先生诉至丰台法院,要求开发公司、物业公司委托专业减震降噪公司于一个月内对电梯机房设备及井道进行减震降噪改造,直至满足国家环境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I类功能区A类房间噪声标准要求,每延期一天,则按照每日300元支付住宿费,并要求二公司共同支付其精神损失费、噪音检测费等。

该案主审法官罗兆英介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未规定居民楼内电梯产生噪声进行评价的明确标准,因此对电梯所产生噪声适用的环保标准主要依据行政机关所发布的规范。

电梯运行噪声属于社会生活噪声,《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明确规定了A类房间的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在国家尚无相应的标准对居民楼内电梯产生噪声进行评价的情况下,当电梯等楼内设备在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低频噪声确实对楼内居民噪声影响时,本院认为可以参照适用该标准作为检测及评价依据。

同时法院也认定,李先生委托的这家环境检测实验室具有资质并符合经营范围,且《检测报告》系依据上述国家标准作出的,该检测程序合法有效。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应对涉案房屋噪声的产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做出如上判决。此外,结合涉案房屋开发时间、电梯的验收、管理和原告的购房情况,法院判决开发公司对涉案房屋电梯的噪声不承担责任。

案件宣判后,物业公司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我国居民楼内电梯噪声的典型案例,案件争议焦点为在行政部门未有关于电梯产生的低频噪声评价应适用规范的情况下,如何适用现行的噪声排放标准。”主审法官罗兆英表示。对于该争议焦点,法院判例在探究噪声排放标准的目的下寻找适用的规范,追寻责任主体,明确了居民楼内电梯噪声排放应适用的标准,保证公民个人保持身心健康和安宁生活的需求,弥补了规则缺失与社会需求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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