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白合同”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就同一建设项目签订了两份合同,其中一份是双方中标备案的施工合同。俗称“白合同”或“阳合同”。另一份是双方另行签订的实质性内容与白合同不一致的施工合同,强迫中标单位垫资带资承包,压低工程款,俗称“黑合同”或“阴合同”。为什么签订“黑合同”,就是有人想从中谋取利益,逃避税务,但这种违法的行为,却已经渐渐成为了约定俗成的规矩。
在司法实践中,黑白合同的效力问题一直是存在着种种的争议。阴阳合同肯定不合法,阴阳合同很多,一般双方无意见不出事故可能就按私下约定做成了。社会并不是白就是黑,还有灰。法律也不能每个漏洞都涉及到,所以现在还是有很多工程人为了逃避纳税,心存侥幸,签订“黑白合同”也就成了建筑圈的潜规则之一了。
“黑白合同”的形式
从合同签订的时间和形式来看主要有三类情形:
第一种,在正式招标前,先进行“私下招标”,在确定了“黑合同”后,再由此施工单位邀请几家施工单位陪标, 走公开招投标或邀请招投标的程序,并签订一份“白合同”,备案登记。这就是黑合同在前,白合同在后。
第二种,招标投标人均按《招标投标法》和各地关于工程招投标的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并将中标结果备案。但在确定中标人过程中或之后,招标人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往往要求中标人私下与自己再签订一份合同。一般情况下,双方会在约定“白合同”仅为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使用。
第三种,招标投标人均按《招标投标法》和各地关于工程招投标的规定进行招投标,并将中标结果备案。但在确定中标人之后,招标人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往往要求中标人私下与自己以补充协议等形式,修改“白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工程承包范围,工程价款,工期,质量等级,给付款项期限等。修改的这些主要条款,就构成了“黑合同”。
那么为什么那么多起“黑白合同”的案例他的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呢?主要原因有如下几点。变更原因不同,判决结果必然不同。
一.变更的目的不一样。假如“黑白合同”的当事人变更合同是为了规避法律及相关文件的禁止性规定,而合同变更并没有规避法律及相关文件禁止性规定的目的。法律效力是存在的。
二.变更的内容不一样。“黑白合同”中“黑合同”对“白合同”的变更是为了在合同中加入垫资,压价及非法分包,转包等法律及相关文件禁止的内容,而合同变更并没有包含法律及相关文件禁止的内容。情节较严重。
三.变更的方式不一样。“黑白合同”中含有法律及相关文件禁止的内容,不能通过备案或审批,因此并没有履行相关程序。合同变更只是为了法律规定具备备案,登记或审批等法定形式生效,则必须按照规定形式对合同变更,才能使变更后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况下,法律上又是另一种判决方式。
四.两者在时间上也不同。“黑合同”既可能签订在“白合同”之前,也可能在“白合同”签订之后,还有可能是二者同时签订。而作为对原合同变更后的补充合同,其一定是原合同生效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签订的。这个顺序也关系着法律的相关效应。以下是法律上处理黑白合同的原则。
无论这个世界的“灰暗面”多少,会使用“小聪明”的也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为只要是犯罪一定有漏洞可以抓,这些行为都不利于建筑行业的正常发展。要改变这种状况,其实还需要从源头上规范招投标行为,这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