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王某因酒后对执行公务的辅警进行殴打,被秦皇岛市昌黎县公安局以涉嫌袭警罪刑事拘留。据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后,昌黎县首例涉嫌袭警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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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男子

拳打脚踢殴打辅警

3月1日13时许,昌黎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按照县局指挥中心110指令,到某小区一家拉面馆处置一起群众求助警情。期间,昌黎镇二街男子王某在醉酒后抢夺正在执行公务辅警的执法记录仪,并采用手抠、脚踹的方式殴打两名辅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当晚21时,王某因涉嫌袭警罪被昌黎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袭警罪单独入刑,并针对部分严重、恶劣情节提升量刑档次,凸显了暴力袭警行为特殊的社会危害性,意味着袭警行为人将面临更高的违法成本,特别强调了对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法律保护。

袭警罪正式成立

3月1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已于2021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法释〔2021〕2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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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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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燕赵都市报冀东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