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发布了有关前国脚孟某强的一份刑事判决书,引发热议。2020年7月25日,陕西长安竞技足球预备队助理教练员刘轶冰、王万鹏、孟国强等人到某酒吧消费,期间他们要求唱歌,但酒吧人员以时间太晚会扰民为由,拒绝了他们的相关要求。随后,刘轶冰、王万鹏、孟国强三人与酒吧人员发生冲突,致使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对此情况,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王万鹏、孟国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在前国脚打人被判刑事件中,经警方调查后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做出了判决。有网友提问,为什么是寻衅滋事罪,这个问题需要对比寻衅滋事罪的具体犯罪构成来确定。
首先需要还原相关的事实,在这里援引该案件的《(2021陕0729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中的事实情况,除前述的案发原因外,具体还原双方的暴力行为过程。被告方请求被拒后,被告人王某鹏起身走到吧台与酒吧负责人罗某甲发生争吵,争吵中被告人孟某强手持椅子、便携式台灯、啤酒瓶砸向罗某甲,被告人王某鹏冲入吧台推开服务员赵某某,用拳头对罗某甲进行殴打,之后被告人王某鹏、孟某强又在酒吧吧台口用拳头对前来劝阻的酒吧服务员刘某某进行殴打,后双方被劝阻离开酒吧。
被告人孟某强因寻找手机再次返回酒吧与服务员发生争吵,罗某甲走向前,孟某强端起小圆桌砸向罗某甲之后跑出酒吧,罗某甲、郭某甲、刘某某等人最后追至营盘驿站门口,在营盘驿站门口刘轶冰、孟某强、王万鹏与郭某甲、刘某某、罗某甲等人再次发生厮打,厮打中郭某甲面部和手掌部受伤,罗某甲、赵某某多处软组织损伤,后双方被劝阻停止厮打。经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郭某甲、刘某某、罗某甲、赵某某身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郭某甲右手第1掌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面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刘某某耳廓损伤评定为轻微伤,罗某甲、赵某某所受损伤不构成轻微伤。
结合案件事实,具体分析其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首先寻衅滋事行为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以及其他类型的寻衅滋事行为。而在该事件中,打人的当事人因自己的要求被拒绝而产生了争吵和发生了结伙斗殴的客观事实情况,结合其中途返场打人的事实过程,确实存在一定寻衅滋事行为。且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是一种公共场所秩序。在该事件中,被告的行为侵犯的是酒吧的秩序,也属于公共场所秩序。因此在犯罪构成中,打人的当事人满足《刑法》中的关于“寻衅滋事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才最终被法院认定《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并以该罪论处。
因此综上所述,法院最终将该案件判决为寻衅滋事罪,既有符合科学审判的程序性,也有其必要的罪行考量合理性,是一份不违背公平与正义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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