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保民生”得到了高度重视,更多的发展资源向医疗、教育等基础工程倾斜,河南省某市人民医院顺利迎来了自己的发展机遇。作为住在市人民医院的家属院的职工们却高兴不起来。一纸征迁公告将家属院划入拆迁房屋,但拆迁补偿不合理,通过多方协商也得不到解决。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获得合理拆迁补偿,7户当事人和家人协商之后决定委托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代理自己的案件。

律师助力、依法维权

针对该案,史西宁主任律师与团队成员详细了解案件情况之后,制定了全面而具体的维权策略,维权程序有条不紊地开展。

首先,史主任分析告诉委托人,现阶段已发布的《征迁公告》存在重大的违法点,属于严重侵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即刻对此公告提起法律程序,要求法院予以撤销,关闭违法拆迁的大门。基于上述理由,史主任搜集了充分的证据指导7户当事人,将该《征迁公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

办案经过

在庭审中,一审法院认为,《征迁公告》仅仅是对征收范围四至等事项进行公告,没有写明具体的征收补偿方案,也没有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力事项,本身仅是一个阶段性行为,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不具有独立的实际影响和法律后果。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了当事人的起诉。

对于一审法院的裁定,史主任认为《征迁公告》径行规定了拆迁范围、要求停止生产经营、规定期限内搬离拆除现场等内容,对被拆迁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具有可诉性。于是马上着手准备上诉,指导7户当事人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最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行政裁定,支持了史主任的观点,本案获得阶段性胜利,为7户当事人接下来的维权铺垫道路。

史律师说法

在征地拆迁中,《征迁公告》具有承上启下、广而告之的作用,因此相关部门需要依法依规的在被征收区域以书面的形式张贴《征迁公告》。但是,实践过程中,征收方常常在没有公告的情况下,或是《征迁公告》内容并不完整的情况下就征收这是我们屡见不鲜的。当然而还有有别的征收方将《征迁公告》中的详细内容含在了批复文件中并未说明。那么针对认为侵害了自己权利的《征迁公告》是否可诉呢?

当事人能否对《征迁公告》提起行政诉讼,关键是看《征迁公告》的事项是不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征迁公告》对被拆迁人的利益将产生实质的制约和影响。因此,《征迁公告》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拆迁关系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的影响,是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附︰胜诉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