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去过银行办理业务的小伙伴都会留意到,银行柜台都有类似“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的提示语,提醒银行客户一定要当面清点现金,确认无误再离开,目的是为了防止有人到银行碰瓷或诈骗。

那么,如果是银行工作人员的出错导致给多了钱,而客户也没有发现,取了钱就走了,那银行柜台多给钱可以不还吗?法院最新判决来了,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有这么一个案例:浙江的秦女士某银行柜台取钱20400元,柜台工作人员把钱交给秦女士后,秦女士直接把钱收好就走了。

事后银行联系秦女士,表示银行因为工作人员的失误多给了一千元,要求秦女士退还,秦女士以“离柜概不负责”为由,表示她已经“离柜”了,所以银行的失误她不负责,拒绝退还一千多元。银行无奈之下将秦女士告上法庭,结果法院判决秦女士败诉,应当归还一千多元。

这件事引发了网友热议:“出错的不是银行吗?秦女士以‘离柜概不负责’由也是有理有据呀”,“换成是银行少给储户了,储户如果没有发现,银行会将少给的钱还给储户吗?银行这是双重标准嘛”,“这件事情中秦女士处于弱势,法律不经常是保护弱势群体吗?为何审判结果出人意料?”……

银行作为现金管理机构,是国人最安全、稳妥的“存钱罐”,有着最严格的管控制度,业务流程逐级审核,后台每天两次对账清点,出入银行的现金系统都是按编码识别的,发生账实不符的情况极低。

一旦发现钱款出错,银行主管会立即找到有关柜台,盘点柜台钱款,查看监控录像,找到出错原因。如果是柜员失误导致多给少给,会向储户道歉,追回或补付相应金额,并处罚失误的工作人员。银行多付给秦女士的钱,正常来说当天就能查出来,并第一时间联系秦女士,和她进行协商将多给的现金退还。

对于“离柜概不负责”,法院认为它只起警醒作用的提示语,是银行单方面提出的,并不属于法律规定。反而秦女士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在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获得不当的利益,使造成他人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也就是说,秦女士取得了银行多给的一千多元,造成银行的损失,银行有权追索,而秦女士是有义务归还的,否则就是不当得利。另外,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恶意占有他人财物拒不退还,情节严重的,涉嫌非法侵占罪,将依法接受法律制裁。

如果储户拒绝还钱,甚至把钱花了,那么就是触犯侵占罪,这回就真的是离柜后果自负了,因一己私欲招来牢狱之灾,给自己的人生留下污点,未免有些因小失大。

虽然在移动支付和网络交易为主流的当下,人们几乎不用现金支付,但是大额的资金处理很多时候还是选择在银行柜台进行的。为了避免类似秦女士的情况发生,我们在银行办理业务时,一定要把现金数额确认清楚,发现不对时应及时找银行处理。

银行工作人员也应当严格要求自己,提高业务水平,避免出错。一旦发生类似纠纷,双方应当利用业务票据、储户账单通知和银行监控等为证,运用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