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长沙年仅23岁的女孩车某某从货拉拉车上“跳窗”,后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宣传员观点:

一、到底是意外事件还是刑事案件,在没有最后的真相调查出来之前,宣传员不会对此事件本身作出判断。(本事件发生的特殊情况,当然不排除真相也许永远都不会大白)

周某某是否有过失,以及这种过失与车某某的死亡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本案关键,也是必须要调查清楚的。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行为与对定罪量刑有价值的危害结果之间是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按照刑法罪责自负原则,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

二、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233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15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过失犯罪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从上面警方通报中看,车窗没有关这一点,认定司机有过失)

三、所谓应当预见,其一是指行为人有预见的义务,这种预见的义务或者来自法律和各种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共同生活规则,或者来自社会多年积累形成的普遍认知;其二是指行为人当时具有预见的能力(可能)。行为人是否应有预见的能力,应结合行为人本身的身心状况、知识经验、水平和能力等主观条件和行为时的各种客观条件全面考察。只有既具有预见义务又具备预见能力(可能)的,才能认定行为人应当预见。

四、对于货拉拉公司需要承担的责任,无论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是不能逃避的。也再次为类似行业敲响了警钟——人命关天,运营规范无小事、安全保障无小事!

来源:普法宣传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