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厦门日报 综合厦门市思明区法院
厦门一男子在就诊过程中
和医院发生纠纷
因心生不满
男子便在网络上散布有关医院的不实谣言
并恐吓、威胁医护人员
近日,思明法院发布了这起案件
伍某因腿部骨折去一家医院就诊,就诊过程中伍某因和院方产生了纠纷,他便离开了这家医院,去别处治疗。伍某认为这家医院耽误了自己的治疗时机,产生了不满情绪。
在之后的2年里,伍某实名注册了多个微博账户,发帖数百篇,编造关于这家医院的虚假信息,恶意攻击、丑化医院。
所有网帖获得的点击浏览总次数达到百万次以上,并引发大量不明实情的网友点击浏览、评论、转发。
除了“中伤”医院形象外
伍某还发了100多篇帖子
威胁、恐吓医院的2名医务人员
影响了两人的工作和生活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伍某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利用信息网络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和生活,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已经触犯《刑法》,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
被告人伍某拒不配合案件的审理
面对法官和检察官的讯问
伍某大喊大叫、答非所问
最终
法院视其放弃答辩的权利
综合所有证据和案件的其他情节
思明法院当庭做出一审宣判
伍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为了一时的不满
在网络上散布谣言
最终自食其果换来牢狱之灾
那么你们知道
制作、传播谣言
需要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么?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最后提醒大家
网络从来不是法外之地
在网络上散布谣言
或利用网络从事违法行为
一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同时请大家擦亮双眼
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未经核实的信息不要随便转发
切勿制造和传播谣言!
来源:厦门日报 综合厦门市思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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