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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书证提出命令”的条件

1. 作为提出对象的书证应当特定化

2. 应当明确需要以对象书证证明的事实以及事实的重要性

3. 应当证明书证存在且对方当事人控制对象书证的事实

4. 控制书证的对方当事人提出书证的法定原因或者理由

二.对“书证提出命令”申请的审查

不予准许的情形:

1.当事人申请提交的书证不明确;

2.书证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无必要;

3.待证事实对于裁判结果无实质性影响;

4.书证未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

5.不符合新规第47条规定的属于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的情形的。

三.控制书证的当事人的书证提出义务范围

1.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2. 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3. 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4. 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5.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况

四.扩展 “书证提出命令”的适用范围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99条第2款规定“关于书证的规定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因此,对方当事人控制下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当事人也可以依照“书证提出命令”的要求向法院申请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五.实务提示

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交书证需要提交申请书,申请书要载明: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线索)、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格式参照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的格式书写。必要时,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书证在对方控制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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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

肖斌棠 律师

联系电话:18033203998

电子邮箱:18033203998@13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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