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被拆迁人都有这样的疑惑,我家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但是征收补偿给的太低了,跟拆迁方没法达成一致,最后房屋在没签订协议的时候就被强拆了,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做?怎样才能拿到自己应得的补偿?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就结合自己的最近收到的一份判决书来跟大家说说强拆的那些事儿!

案情简介

邹先生是江西省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当地区政府在2019年10月对邹先生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邹先生不服政府该行为,希望找相关的专业律师来协助进行维权。经过多方打听,邹先生了解到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史西宁,史律师在征地拆迁案件深耕近20年,有着丰富的实践办案经验。

委托史西宁律师代理本案后,史西宁律师带领其团队律师研究案情,指导当事人对当地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进行合法维权。据了解邹先生的房屋为四层建筑其中有两层属于少批多建,后被告在没有做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之前,对当事人履行书面催告义务,没有保证当事人应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征收方应当先补偿后征收。了解案件的前因后果之后,史律师指导当事人针对区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征收方实施的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对于邹先生的合法建筑拆除毫无法律依据。

开庭过程中史律师据理力争,仔细查明了案件详情。法院采取了史西宁律师的观点,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 载明以下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四)、当时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针对征收方采取强制拆除行为的程序方面的不足,法院支持了史西宁律师的观点,认为区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未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在补偿款没有支付的情况下,就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违反了先补偿后拆除的规定。然强拆行为不可撤销,最终法院判决区政府强制拆除邹先生房屋行为违法。

史西宁律师提醒

遇到强制的拆除行为,我们一定不能慌,首先应该要弄清楚行为主体,遇到难以处理的情况应当及时委托专业的拆迁律师,从专业的角度来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