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买房人逾期付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权解除合同,且有权追究买房人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交房,买房人不解除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买房人承担每日万分之0.5的违约金,但是总额不超过房屋总价款1%。

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王佳红律师指出:类似的约定,在很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都很常见,买房人违约的,要承担高额的违约责任,而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约的,违约成本却非常之低。这种条款对于合同双方来说明显不公平、不合理,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任意加重了买房人的责任,这是霸王条款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