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错东西立刻退,这是我们在日常消费中早已习惯的“后悔药”。但当场景切换到机票购买,杭州的张先生却发现,这剂“药”的代价高得惊人——三张机票,购后7分钟发现错误并立刻退票,却被扣除了2022元手续费,几乎是票价的75%。
这起事件迅速点燃了公众的敏感神经:为什么短短几分钟的“错误”,要承担如此高昂的代价?航空公司的退改签规则,真的就是不可撼动的“铁律”吗?
一、事件始末:一次错误操作,一次艰难的维权
今年7月30日下午,杭州的张先生在12306平台购买了3张从三亚飞往杭州的机票,共支付2697元。付款完成后仅仅7分钟,他便发现航班时间选错了,并立刻提交了退票申请。
系统很快完成了退票,但返还到他手中的金额只有675元。这意味着,三张机票总计被扣除了2022元手续费,单人退票费高达674元。看着手机上的退款提示,张先生难以接受:从下单到退票不过几分钟,自己几乎未占用任何航空资源,为何要付出如此大的代价?
他首先拨通了涉事方长龙航空的客服电话。对方的回应是:退票属于个人原因,按规定无法满足退款诉求。沟通陷入僵局。
转折发生在媒体介入之后。面对记者询问,长龙航空客服披露了一条此前未被主动告知的政策:如果旅客在购票后两小时内发现错误,并及时购买了同一航空公司正确行程的机票,可以申请对错购机票进行全额退款。张先生表示,在他第一次打电话时,这一“补救通道”从未被提及。
7月31日,经记者协调,长龙航空方面为张先生提交了全额退款的特殊申请。截至当天,审批结果仍未最终确定。
二、叩问规则:高额扣费条款的法律边界在哪里?
这起个案背后,隐藏着一个与万千旅客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航空公司单方制定的退改签规则,是否天然具有约束力?在极短时间内退票却要承担高额费用,这是否合理?
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引入一个关键的法律概念——格式条款。
航空公司的退改签规则,是典型的格式条款,即由经营者单方预先拟定、消费者只能选择接受或拒绝,而无法协商修改的合同内容。正是由于这种“要么接受、要么离开”的缔约方式,法律对格式条款施加了比普通合同条款更严格的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于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负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的义务,并按对方要求予以说明。如果未尽到这一提示和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没有注意或理解,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简而言之,条款不是写在那里就算数的。如果航司没有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退票将扣除75%费用”这一重大利害关系事项,消费者完全有权利主张该条款对自己不产生效力。
张先生在采访中坦承,自己购票时并未留意退改签规定。这引出了一个关键追问:航司和平台在购票流程中,是否已经做到了“合理方式的提示”?是在支付页面上用醒目的字体和颜色标注了退票费标准,还是把它藏在冗长的、需要手动点开的用户协议深处?这两者之间的差别,直接决定了条款的效力。
退一步讲,即便条款被合法地订入了合同,另一个问题依然存在:它的内容本身是否公平?
退票费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违约金,是对旅客单方解除合同、给航空公司造成损失的一种预定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的功能是填补实际损失,其数额应当与实际损失相当。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我们回到张先生的场景:购票7分钟后退票,航司几乎不存在席位空置的实际损失。在航线充裕、机票非紧缺资源的情况下,短时间内退票对航司的影响微乎其微。此时,一律按照票价75%的标准收取违约金,是否已经“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是否符合民事活动中“公平”与“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这值得深思。
三、走出“不退即亏”困境:一些可复用的认知与行动参考
张先生的经历虽是个案,但它折射出的困境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完全避开格式条款并不现实,但我们可以更清醒地认识自己的权利边界,并在必要时采取行动。
第一,购票环节,养成“多看一眼”的习惯。 在最终点击支付前,重点关注页面上的退改签规则、手续费阶梯收费标准。这不是一句空洞的提醒,而是关系到你是否在知情的前提下做出了真实意思表示。如果规则被藏在隐蔽位置,本身就是经营者未尽到提示义务的表现。
第二,如果确实发生误购,第一时间固定证据。 保留从下单到退票的完整时间戳截图、退款金额的账单截图、与客服沟通的全部记录。这些证据在后续与平台协商、向监管部门投诉时至关重要。本案中,“7分钟”这个时间细节本身就是最有说服力的抗辩依据——它直观地说明了航司几乎没有遭受实际损失。
第三,善用规则内的“补救通道”。 张先生的事件揭示了一个信息不对称的典型场景:航司明明有“两小时内错购补救”的政策,却未在第一时间主动告知消费者。当你面临类似情况,不要只停留在“申请退票”这一步,可以主动询问客服:“你们是否有错购补救政策?适用条件是什么?”这往往能打开一扇被隐藏的大门。
第四,知道可以向谁求助。 如果与航司或平台协商无果,以下途径可供选择:向中国民航局消费者事务中心投诉,这是处理航空消费纠纷最直接的行政监督渠道;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主张格式条款的不公平性;如涉及金额较大或原则性争议,可考虑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本案中,媒体介入产生了一定推动效果,但它终究不是制度化、可复用的方式。让问题在常规渠道内得到解决,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想状态。
结语:一次规则的校准,比一次退款更重要
张先生能否拿回全部退款,目前仍是未知数。但无论这起个案的结果如何,它都以一种近乎戏剧化的方式,将一个抽象的法律问题推到了公众面前:当我们面对一份只能接受、无法协商的合同时,我们的权利边界究竟在哪里?
法律给出的答案是清晰的:格式条款不是经营者的“免责金牌”,它必须经受提示义务和公平性两个维度的审视。航空公司完全可以通过优化退票费分级设计——比如设定购票后30分钟或1小时内的“冷静期”,在此期间退票只收取极低手续费或提供免费补救机会——来平衡自身运营成本和消费者权益。这不仅是商业伦理的要求,也应是规则完善的方向。
对于每一个普通消费者而言,了解这些规则背后的法律逻辑,不是为了“钻空子”,而是为了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清晰地认识到:我的愤怒有理有据,我的维权有法可依。这份清醒的认知,也许比任何一次个案的成功退款,都来得更有力量。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