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耘锐评
前不久,山西省定襄县宏道镇马城村一家洗皮子企业(以下简称该企业),因污染环境的报道上了某门户网站,引来吃瓜群众指指点点,说三道四。在舆论压力下,山西省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定襄分局将该企业关停,并于2020年12月3日发布一份《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定襄分局关于污染企业出现在国家级卫生县城定襄县危险废物上千吨该如何处理的情况说明》,2021年1月11日又发布一份《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定襄分局关于国家级卫生县城出现污染企业、定襄县千亩土地被毁情况说明》承认群众举报的内容基本属实,经山西省丽浦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鉴定,该企业外排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经过对这些危险废物分类打包,通过计量,共计1082.73吨。该企业渗坑排放行为已经涉嫌犯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有关规定》第三条,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下一步,将与司法机关衔接,待司法机构将案件办理完毕后,落实危险废物处置费用,尽快处置危险废物,消除二次污染隐患。
这份“官方文件”,表面看来态度还算积极,无论如何有了实际行动,但是再回到报道上看,问题依然存在:一、该企业是如何入驻的?二、过去的一年里,群众反映问题,为什么没引起官方重视?三、被污染了的千亩良田,既然该企业只污染了两三亩,那么被污染的良田是由哪家企业所为?四、被污染了成黑色、无法饮用的井水做何解释?在这份官方文件中,被人为忽略。
更有意思的是,针对该企业污染事件,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定襄分局此前曾发布过一份《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定襄分局关于污染企业出现在国家级卫生县城定襄县危险废物上千吨该如何处理的情况说明》(以下简称《情况说明》,这份盖有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定襄分局印章的《情况说明》,公布时间为2020年11月13日,该《情况说明》详尽地叙述了该企业成立于日期(距被查处时间不到两个月)、企业信息和设备数量及其型号,另外详述了调查该企业的过程及内容,称该企业于2020年11月1日开始试产,也就是说,只生产了“没几天”,就被关停了。村委会提供的情况说明是:该企业“生产废水排放到马城村村南渠里,排入盐咸地形成污染约2亩左右,此地无人耕种”,“举报所说的千亩,情况不完全属实,此外,举报人所提供的照片实际为该企业北面的盐碱地,与现场勘查的污水流向不符。”
这份《情况说明》同样也忽略了类似的几个问题:此类高污染企业是怎么入驻到当地的?井水是怎么被污染的?需要多长时间才能产生1082.73吨危险废物?假如《情况说明》中所说的“没几天”是真,“没几天”就能生产一千多吨危险废物,企业的日排污量将成为更大问题。假如群众所反映该企业“干了一年多,企业的污水对土地、空气、地下水都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影响,地下水被严重污染,气味闻到稍微时间长一点就会头晕恶心”是假,附近的居民为什么会选择世世代代生存于此?针对《情况说明》中的“生产废水排放到马城村的村南渠里,排入盐咸地形成污染约2亩左右,此地无人耕种”问题,那就更加奇怪了:该企业“只生产了没几天”,就能污染“约2亩左右”,那么生产一年将污染多大面积?污水排放多少才能污染地下水,致井水变黑、无法饮用?
放下“假如”讲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家耳熟能详,不用普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等法律法规也出台了不少,各地政府部门也都十分清楚,为什么此类企业能在当地顺利入驻,这还要问问定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宏道镇政府,是谁负责审批的?是通过谁落地入驻的?国务院2013年颁布并实施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第五条(十七)明确规定,“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这些硬性要求,难道定襄县政府部门不知道吗?答案是肯定的。之所以能顺利入驻、顺利生产,且大胆排污,首先就是职能部门有法不依、行为失职,然后才是企业违法生产。假如没有群众连续一年多举报,污染后果将不堪设想。在舆论压力下将企业关停,只不过是丢卒保车,养痈遗患的职能部门及其直接责任人并未受到任何处分。
2018年6月,山西省政府就出台过《山西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量化问责办法(试行)》、《山西省水污染防治量化问责办法(试行)》,对山西全省11个设区市及其所辖县(市、区)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在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失职失责行为作出了详细的问责规定,“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各相关部门要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使各部门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分工协作、共同发力。”然而,定襄县出现如此严重的污染事件,追究了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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