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渝04行终53号裁判要旨: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X县人社局作为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具有作出被诉《回复意见》的法定职权,该《回复意见》答复L不能办理入编和聘用手续,设定了其权利和义务,属于对公民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行政行为,依法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X县人社局主张该《回复意见》不可诉的理由不成立。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对被诉《回复意见》程序是否合法,L2014年9月被招聘为X县“特岗计划”教师的事实无争议,本案争议焦点是X县人社局根据《简章》等规定以L体检不合格为由作出被诉《回复意见》,回复L不能为其办理入编和聘用手续是否合法。

根据教师[2006]2号《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的规定,“特岗计划”是国家通过公开招募高校毕业生到西部“两基”攻坚县县以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教育工作,逐步解决农村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的一项特殊就业和教育政策。关于“特岗计划”教师聘期结束入编和聘用问题,中央和重庆市有关部门均有具体的规定,教师[2006]2号《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规定:“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研究制定政策措施,鼓励特设岗位教师在3年聘期结束后,继续扎根基层从事农村教育事业。对自愿留在本地学校的,要负责落实工作岗位,将其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保证其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渝教人[2006]22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鼓励特设岗位教师在3年聘期结束后,继续扎根基层从事农村教育事业。对自愿留在项目区、县学校的,经学校考核合格,项目区、县负责落实工作岗位,将其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保证其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同时,对2014年“特岗计划”教师招聘,国家及重庆市有关部门对“特岗计划”教师聘期结束的入编和聘用问题还作了以下相关具体规定:教师厅函[2014]2号《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有关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七款规定:“严格按照教师[2006]2号通知要求,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三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愿意留任的特岗教师全部入编,落实工作岗位、做好人事、工资关系等转接工作。”《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14年“双特计划”教师招聘简章》第三条第十款规定:“特岗计划考生,经培训合格,按照教师[2006]2号、渝教人[2006]22号、教师厅函[2014]2号文件精神,落实相关政策,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且自愿留在本地的特岗教师,按规定按程序办理入编和聘用手续。”上述规定表明,“特岗计划”教师聘期结束后只要其自愿留在本地学校,经考核合格就可办理入编和聘用手续,并无额外的限制条件。上述文件规定的“考核合格”,并不能解释为区、县有关部门可以通过重新发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简章的方式对“特岗计划”教师进行入编公开招聘,进而要求体检,理由如下:首先,无论是渝教人[2006]22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还是《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14年“双特计划”教师招聘简章》,均明确规定了“特岗计划”教师招聘是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相关要求进行,即“特岗计划”教师的招聘程序是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公示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有关程序进行的。在考生通过上述公开招聘程序成为“特岗计划”教师后,在办理入编时,需要的条件是经“考核合格”,而所谓的“考核”,文义上无法当然的理解为有关部门要求“特岗计划”教师入编时再次履行笔试、面试、体检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程序。其次,根据渝教人[2006]22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规定,对“特岗计划”教师聘用期满的考核是由“特岗计划”教师受聘的学校进行,即“特岗计划”教师的聘用期满考核由有关的事业单位进行,而不是区、县有关行政机关进行,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之规定,受聘学校对“特岗计划”教师的考核,应是指对“特岗计划”教师的日常表现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因此,区、县有关行政机关以发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简章的方式来进行“考核”,将考核的内容涵盖笔试、面试、体检等,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最后,“特岗计划”教师在岗位编制、招聘程序、待遇保障、政策优惠不同于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国家政策已赋予“特岗计划”教师聘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按程序入编的可信赖利益,在“特岗计划”教师服务期满后,区、县有关部门将该类人员作为编外人员或普通社会人员对待,要求其履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程序,忽视了上述区别和相关政策。虽然“特岗计划”教师在服务期内未办理入编手续,但“特岗计划”教师是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要求进行的,即已履行过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公示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程序,相关部门在“特岗计划”教师聘期结束按政策直接办理入编手续,不再重新履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程序,并不违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因此,X县人社局在解决该县2014年“特岗计划”教师入编时,发布《简章》,要求该县“特岗计划”教师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反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上述中央和重庆市有关部门关于“特岗计划”的文件规定,不具有合法性。X县人社局根据该简章以L体检不合格为由作出被诉《回复意见》亦不合法,应当予以撤销。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渝04行终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X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桃花源大道南路292号。

法定代表人吴小明,该局局长。

行政机关负责人田文昌,该局分管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奎,该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熊绍文,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L,女,汉族,1984年3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X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原审第三人X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X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桃花源街道桃花源中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42009146209E。

法定代表人黄成林,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滕鹏飞,该单位组织人事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杨再军,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X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X县人社局)因与被上诉人L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X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简称X县法院)(2019)渝0242行初5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为大力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重庆市中小学特色学科教师配备计划(简称“双特计划”),优化农村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相关要求,2014年,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出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014“双特计划”教师招聘简章,招聘简章规定了招聘名额、招聘条件及范围、招聘程序等事项,其中规定:“特岗计划”考生,经培训合格,按照教师[2006]2号、渝教人[2006]22号、教师厅函[2014]2号文件精神,落实相关政策,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且自愿留在本地的特岗教师,按规定按程序办理入编和聘用手续。L通过笔试、面试、体检、岗前培训等程序,被X县人社局招聘为“特岗教师”,后与毛坝乡教育管理中心签订聘用协议书,并约定服务期限为三年(2014年7月31日至2017年7月30日),在毛坝乡中心小学任教。服务期内2014年至2015年经学校考核为合格,2015年至2017年经学校考核为优秀。2018年4月23日,X县人社局又出台《X自治县从2014年选聘大学生村官和2014年服务“双特计划”教师中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简称《简章》),招聘对象为2014年公开招募服务X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期满、现仍在岗且综合考核合格的“双特教师”。经笔试、面试后,于2018年5月15日,L参加X县人社局组织的体检,其体检结果为空腹血糖为8.22㎜ol/L,体检结论为本次体检为不合格。同年5月28日,L到黔江中心医院复查,检查结论为空腹血糖为6.1㎜ol/L,未见异常,餐后两小时血糖为14.52㎜ol/L,血糖偏高,体检结论为本次体检不合格。后,X县人社局因体检不合格未给L办理入编和聘用手续。2019年1月22日。L以X县人社局未按规定给其办理入编为由向X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X县人社局为其办理“特岗教师”入编和聘用手续。审理过程中,因L未向X县人社局提出解决入编手续的申请,自愿向X县法院申请撤回起诉,X县法院裁定准许撤诉。2019年4月15日,L向X县人社局书面申请办理“特岗教师”入编和聘用手续。同月24日,X县人社局书面答复,明确L体检结论不合格,不能进入考察及以后(包括考察、公示、聘用等)招考环节,不能办理入编和聘用手续。L不服,又向X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X县人社局2019年4月24日对其作出的《关于L同志申请办理入编手续的回复意见》(简称《回复意见》),由X县人社局为L办理“特岗教师”入编和聘用手续,对2018年4月23日出台的《X自治县从2014年选聘大学生村官和2014年服务“双特计划”教师中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第二条第二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2.X县人社局作出《关于L同志申请办理入编手续的回复意见》是否具有合法性。

关于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需要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构成重复起诉。L在本案的诉讼请求为撤销《关于L同志申请办理入编手续的回复意见》。L于2019年1月22日就X县人社局未给其办理入编手续提起过行政诉讼,请求X县人社局履行办理入编的法定职责,因L未先行向X县人社局申请而撤诉。虽然本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但后诉系撤销行政处理行为,前诉系履行法定职责,其诉讼标的不同。且后诉的诉讼请求亦不能被前诉所包含。故L提起本次诉讼不构成重复起诉。

二、X县人社局作出《关于L同志申请办理入编手续的回复意见》是否具有合法性的问题。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故,X县人社局具有负责招聘和招录的法定职责,但X县人社局是否应将2014年通过公开招聘的经考核合格的特岗教师又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新公开招聘。X县人社局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招聘人员并无不当,而该条例第八条规定“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出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014“双特计划”教师招聘简章的规定,“特色计划”考生,经培训合格,按照教师(2006)2号、渝教人(2006)22号、教师厅函(2014)2号文件精神,落实相关政策,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且自愿留在本地的特岗教师,按规定按程序办理入编和聘用手续。L本着对行政机关的信赖,通过笔试、面试、体检、岗前培训等,被X县人社局招聘为“特岗教师”,且经学校考核三年均为合格,不属于新聘用人员,应当理解为政策性安置较为适宜。且“考核合格”按照通俗理解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而不应当作扩大解释。X县人社局即使按照新进聘用人招聘,根据X县人社局公示的体检标准为《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L的餐后两小时血糖偏高,《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也并未规定其属体检不合格的范畴,根据《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也未给血糖偏高作为不合格标准。加之2017年X县人社局并未及时解决“特岗教师”入编的问题,且2014年以前招聘的“特岗教师”并未重新招聘,基于L对X县人社局的信赖,X县人社局应当按照2014年招聘简章的内容对L的工作按照教师[2006]2号、渝教人[2006]22号、教师厅函[2014]2号文件的精神落实相关政策。L请求对2018年4月23日出台的《简章》第二条第二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因该条与教师[2006]2号、渝教人[2006]22号、教师厅函[2014]2号文件精神不一致,该项不应当作为招录2014招聘的“特岗教师”的合法性依据。综上,为了保护公民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权利,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撤销X县人社局于2019年4月24日对L作出《回复意见》,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为L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X县人社局负担。

X县人社局上诉称,一、原审判决漏列案件事实:1.2018年4月23日X县人社局出台《简章》针对的是从2014年选聘的大学生村官和服务“双特计划”教师。该简章出台后,包括L在内符合条件的人员都参加了招聘工作,对《简章》内容也没有提出异议,且该项招聘工作现已经结束。2.《简章》中涉及“双特计划”教师的招聘岗位是74个,2018年符合该《简章》要求的“双特计划”教师是74人,设置的比例是一人一编。3.《简章》经过X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2014年4月25日国务院出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该条例自2014年7月1日施行。2016年12月21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办法》,即涉及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必须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执行。L涉及的2014年“双特计划”教师招聘时间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施行之前,L虽然是“双特计划”教师,但没有取得事业单位编制,系“双特计划”的招募对象,所以对其入编和聘用必须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2.原审判决认为L的情形属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国家政策性安置,没有法律依据。L的情形属于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公开招聘。三、X县人社局给L的回复属于信访回复,不具有可诉性。综上,一审判决漏列案件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2019)渝0242行初51号行政判决,改判维持X县人社局作出的《回复意见》,驳回L的诉讼请求。

L辩称,1.我对X县人社局的《简章》当时就有意见,但我只是一名特岗教师,只能按照人社局规定的程序进行。2.X县人社局采取招聘入编的方式本身违背了国家特岗教师的入编政策。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2014年的招聘简章中没有招聘入编的规定,重庆市其他区县都是采取考核入编的方式,只有X县人社局滥用职权,增设门槛。4.X县人社局主张2016年12月21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办法》,要求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执行的观点不成立。2016年12月21日以后至今,特岗教师招聘简章仍然要求考核入编,重庆市2018年特岗教师招聘简章也明确了考核方式是按规定落实工作岗位,按程序报区县组织人事部门。据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判决公平公正,请求维持原审判决,驳回X县人社局的上诉请求。

X县教委对X县人社局的上诉观点和理由无异议。

原审时,X县人社局在举证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第一组:1.体检表、复检结论。

第二组:2.《X县从2014年选聘大学生村官和2014年服务“双特计划”教师中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4.《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5.《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6.《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7.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等6个公开招聘配套文件的通知。

第三组:8.《2014年“双特计划”教师招聘简章》。9.《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10.《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11.《关于做好2014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有关实施工作的通知》。

第四组:12.行政裁定书。

第五组:13.申请书。14.回复意见。

L对X县人社局举示的证据质证意见为: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是X县人社局在招聘L时,自己设立的条件。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有异议。证据3-7,无异议,但没有对招聘人员进行体检的要求。证据8-11,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中设置有要求体检的进行合法性审查。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但因L向X县人社局提出了入编和聘用申请,X县人社局答复不予办理,L不属于重复起诉。证据13-14,真实性无异议,答复错误,请求撤销。

X县教委对X县人社局举示的证据无异议。

原审时,L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L的身份证复印件。

2.《证明》。

3.《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4.教师[2006]2号《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

5.渝教人[2006]22号《重庆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

6.教师厅函[2012]号《关于做好2014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有关实施工作的通知》。

7.《2014年“双特计划”教师招聘简章》。

8.《重庆市2018年“特岗计划”简章》。

9.《教师厅[2018]5号》通知。

10.重庆市开州区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开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关于做好2014年特设岗位教师服务期满考核和留任工作的通知》。

11.《X自治县从2014年选聘大学生村官和2014年服务“双特计划”教师中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12.申请书。

13.X县人社局2019年4月24日的回复。

14.招聘合同。

15.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的体检报告。

附:关于对特岗教师案例及处理性文件。

X县人社局对L举示的证据质证意见为:证据1,三性无异议。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L经考核合格才具备招录考核的条件,不能证明L自然取得事业单位编制。证据3,不是国家规定,是理论参照依据,不能作为L自然录取的条件。证据4-6,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对人事招录,人社部门有独有的操作程序,其他部门的规定不是X县人社局改变规定的依据,不能证明L自然取得事业单位编制。证据7,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第十条明确规定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自愿留在本地的特岗教师,按规定程序办理入编和聘用手续。证据8,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简章谈到招聘程序资格审查、笔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严格按照人事规定在处理,该规定不是X县人社局本次招录的法定依据,没有直接的关联性。证据9,真实性无异议,不能达到证明目的,是教育部办公厅和财政厅办公厅的,不涉及人社部门。证据10,与X县人社局无关联,真实性没有必要核实,也无法核实,开州区不是X县的上级部门,该文件对X县人事招录不具有参考指导性。证据11,三性均无异议,是X县人社局出具的,该文件涉及招聘岗位74个岗位,全县符合的人数74人,提供了74个岗位。证据12,无异议,理由不成立。证据13,真实性无异议,是X县人社局的回复,是否具有可诉性值得探讨。证据14,无异议。证据15,不能由个人去体检。附件,来源的真实性及所涉内容的真实性无法确定,同时该证据与X县人社局本次招录没有直接的关联性。

X县教委对L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与X县人社局一致。

X县教委未向原审法院举示证据。

经庭审举证、质证,原审法院对X县人社局、L举示的证据认证如下:1.X县人社局提供的五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有关联,予以认定。2.L提供的证据1-9、11-15与本案待证事实有关联,予以确认,证据10及附件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确认。

以上罗列的X县人社局、L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原审法院已随案移送至本院。经审查作如下评述:X县人社局、L所提交证据,原审法院采信理由符合证据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查明的事实和原审法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X县人社局作为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具有作出被诉《回复意见》的法定职权,该《回复意见》答复L不能办理入编和聘用手续,设定了其权利和义务,属于对公民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行政行为,依法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X县人社局主张该《回复意见》不可诉的理由不成立。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对被诉《回复意见》程序是否合法,L2014年9月被招聘为X县“特岗计划”教师的事实无争议,本案争议焦点是X县人社局根据《简章》等规定以L体检不合格为由作出被诉《回复意见》,回复L不能为其办理入编和聘用手续是否合法。

根据教师[2006]2号《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的规定,“特岗计划”是国家通过公开招募高校毕业生到西部“两基”攻坚县县以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教育工作,逐步解决农村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的一项特殊就业和教育政策。关于“特岗计划”教师聘期结束入编和聘用问题,中央和重庆市有关部门均有具体的规定,教师[2006]2号《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规定:“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研究制定政策措施,鼓励特设岗位教师在3年聘期结束后,继续扎根基层从事农村教育事业。对自愿留在本地学校的,要负责落实工作岗位,将其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保证其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渝教人[2006]22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鼓励特设岗位教师在3年聘期结束后,继续扎根基层从事农村教育事业。对自愿留在项目区、县学校的,经学校考核合格,项目区、县负责落实工作岗位,将其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保证其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同时,对2014年“特岗计划”教师招聘,国家及重庆市有关部门对“特岗计划”教师聘期结束的入编和聘用问题还作了以下相关具体规定:教师厅函[2014]2号《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有关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七款规定:“严格按照教师[2006]2号通知要求,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三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愿意留任的特岗教师全部入编,落实工作岗位、做好人事、工资关系等转接工作。”《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14年“双特计划”教师招聘简章》第三条第十款规定:“特岗计划考生,经培训合格,按照教师[2006]2号、渝教人[2006]22号、教师厅函[2014]2号文件精神,落实相关政策,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且自愿留在本地的特岗教师,按规定按程序办理入编和聘用手续。”上述规定表明,“特岗计划”教师聘期结束后只要其自愿留在本地学校,经考核合格就可办理入编和聘用手续,并无额外的限制条件。上述文件规定的“考核合格”,并不能解释为区、县有关部门可以通过重新发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简章的方式对“特岗计划”教师进行入编公开招聘,进而要求体检,理由如下:首先,无论是渝教人[2006]22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还是《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14年“双特计划”教师招聘简章》,均明确规定了“特岗计划”教师招聘是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相关要求进行,即“特岗计划”教师的招聘程序是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公示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有关程序进行的。在考生通过上述公开招聘程序成为“特岗计划”教师后,在办理入编时,需要的条件是经“考核合格”,而所谓的“考核”,文义上无法当然的理解为有关部门要求“特岗计划”教师入编时再次履行笔试、面试、体检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程序。其次,根据渝教人[2006]22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规定,对“特岗计划”教师聘用期满的考核是由“特岗计划”教师受聘的学校进行,即“特岗计划”教师的聘用期满考核由有关的事业单位进行,而不是区、县有关行政机关进行,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之规定,受聘学校对“特岗计划”教师的考核,应是指对“特岗计划”教师的日常表现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因此,区、县有关行政机关以发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简章的方式来进行“考核”,将考核的内容涵盖笔试、面试、体检等,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最后,“特岗计划”教师在岗位编制、招聘程序、待遇保障、政策优惠不同于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国家政策已赋予“特岗计划”教师聘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按程序入编的可信赖利益,在“特岗计划”教师服务期满后,区、县有关部门将该类人员作为编外人员或普通社会人员对待,要求其履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程序,忽视了上述区别和相关政策。虽然“特岗计划”教师在服务期内未办理入编手续,但“特岗计划”教师是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要求进行的,即已履行过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公示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程序,相关部门在“特岗计划”教师聘期结束按政策直接办理入编手续,不再重新履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程序,并不违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因此,X县人社局在解决该县2014年“特岗计划”教师入编时,发布《简章》,要求该县“特岗计划”教师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反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上述中央和重庆市有关部门关于“特岗计划”的文件规定,不具有合法性。X县人社局根据该简章以L体检不合格为由作出被诉《回复意见》亦不合法,应当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判结果正确。X县人社局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X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红梅

审 判 员 蒲开明

审 判 员 黄 瑶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原菲

书 记 员 向芯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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