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起,
《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施行,
《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下面,
我们通过几起执法活动,
学习、读懂《条例》,
做维护公共环境的文明市民
溪
美
近日,溪美中队在日常巡查时发现,仕坂路口的市政道路上,突然多了一个15平方米左右的集装箱。这庞然大物,使得原本车辆多、路况复杂的路口变得空间更小、交通视线更差,安全隐患不言而喻。
经现场核实,该集装箱为旁边的烧烤店所有,店主未经审批,随意放置作为经营场所使用。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其违反了《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要求当事人进行整改。
经执法人员批评教育,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给途径车辆、行人带来安全隐患。最终,该当事人自行搬离该集装箱。
∆ 搬离后
《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或者在店外放置、吊挂、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
(二)占用城市道路从事车辆销售、租赁、维修、装饰、清洗作业;
(三)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校园周边等公共场所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规划用途,擅自拆除临街建(构)筑物墙体改建经营场所,擅自将小区的住宅、车位(库)、储藏间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不得擅自占用建(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内的场地。
水
头
为进一步营造干净、整洁的市容环境,消除道路安全隐患,3月7日,水头中队市容组对国道324线水头蟠龙路段两侧的灯杆广告进行集中拆除。
据悉,违规广告牌有些未经审批随意设置在灯杆上,不仅破坏市政设施,还影响交通视线,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有些则是钉在市政景观树上,破坏城市绿化。
本次行动共计拆除广告牌48处。
《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树木、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和张贴、悬挂广告、宣传品。
石
井
近日,南安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石井中队对省道201线、成功大道、沿海大道、进港路等主要路段严重破损且存在安全隐患的160余块(处)灯杆广告牌、广告纸、广告横幅进行清理。
《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户外广告以及招牌、电子显示屏、拱门、霓虹灯、灯箱、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应当内容健康、语言规范、外形美观,防止噪音和光污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
户外广告等户外设施出现污损、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或者拆除。拆除户外广告等户外设施的,应当及时修复所附着的建(构)筑物或者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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