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老板跑路?说好的线下培训变成线上?在消费者们的节日到来之际,南方+与香洲法院选取教育培训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为消费者们支实招。

案例一:驾校分校负责人收钱跑路,学员能向总校索赔吗?

【案情回顾】黎某与某驾校分公司签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协议,约定培训费为5288元。黎某参加科目一考试后,得知该分校因经营不善已停业并对外宣称中止与学员签订的驾驶培训合同,负责人李某更是下落不明。同时,该驾校总公司发布公告解除与该分校负责人李某签订的《加盟协议书》,表示李某无权继续代表该分校招生及经营,其个人行为与总校无关,由总校接管分校业务,但该驾校总公司一直未能为包括黎某在内的分校学员安排培训。无奈之下,黎某将该驾校总、分公司一并起诉至斗门法院,要求判令两者一并向其全额退还培训费用。最终法院判令该驾校分公司以其管理的财产向黎某退回培训费用5288元,不足部分由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法官说法】黎某与驾校分公司在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协议书》,约定由驾校提供驾驶培训服务,黎某交纳一定培训费用,双方均应积极履行约定。黎某已按约定交纳了培训费用,驾校分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遇不可抗力等因素而单方终止对黎某的培训服务,视为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驾校总公司也应依法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法官提示】消费者在选择驾校时,应选择当地口碑资质较好的驾校,签订正规合同并保留缴费凭证。面对驾校校长跑路,无法继续得到相应培训服务之类的情况,驾校学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驾校承担相应责任,例如退赔相应费用,倘若驾校不予理睬,可以到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二:疫情期间培训机构擅自变更辅导方式,家长有权拒绝吗?

【案情回顾】潘某与某教育培训机构签订辅导合同,明确约定辅导方式为线下一对一辅导。2020年疫情期间,该教培训机构以疫情为由,擅自将辅导方式改为线上视频辅导。潘某明确表示不同意,认为线上授课根本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并要求该机构退回已缴纳费用,该机构拒绝并继续强推网上辅导。双方沟通无果后,潘某诉至斗门法院,请求判令机构退还服务费2万元及利息。最终,双方在庭审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当庭履行完毕。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调、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官说法】本案中,潘某与教育培训机构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该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培训内容、时间和方式,全面履行培训义务。虽然受疫情影响无法采用线下培训方式,但该机构在双方未协商一致情况下,擅自改变培训方式,仍属违反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提示】无论是消费者还是教育机构都难免受到疫情影响,双方应尽量互相谅解、共渡难关,推动合同继续履行。如双方确实协商不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消费者应注意收集证据并采用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等合法合规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三:就读的民办学校以“旷课”为由不退学费,是否合法?

【案情回顾】17岁的欧某向某学校交纳了初三年级(包含两个学期)学习费用(包括学费、住宿伙食费及课外班费)共计23800元,该学校向欧某出具了加盖公章的收款收据。欧某入学不久即患病,后因病情严重和治疗需要无法继续学业。鉴于此,欧某及其父亲向学校提出退还相应学习费用,学校不予理会。欧某便将该学校起诉至法院,学校则认为欧某自行旷课不符合退费条件。最终,斗门法院判令该学校退还欧某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合计17850元。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

第七条 学生因其他原因退学,如按学期收费或学制不足半年的,开课前申请退费的,退回收取的80%学费、住宿费;完成1/3学时及以下的,核退50%学费、住宿费;完成1/3以上-1/2学时退学的,核退30%的学费、住宿费;完成1/2以上学时退学的,不退学费、住宿费。

第八条 按学年收费的,第一学期按第六条或第七条标准退费后,第二学期的学费、住宿费等应全部退还学生。学生第二学期退学的,第二学期退费办法按上述标准处理。

【法官说法】虽然欧某与学校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学校已经收取欧某的学习费用,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欧某入学不久便患病,且病情较为严重无法继续上学,双方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该学校对欧某进行初三年级教育,实施的是义务教育培训,义务教育培训属于非营利性质的教育培训。本案中,欧某因病未接受初三年级的大部分教育培训,学费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予以退还。如学校不退还学习费用,则违背义务教育精神,故判令学校退还欧某相应学习费用。

【法官提示】家长在为孩子选择学校时要理性甄别,选择具有合法办学资质的学校。入学时应明确学习内容、退款条件、违约责任等事项,并妥善保管发票、学生证等证据。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应向教育监管部门投诉或法院起诉,通过正当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采写】何丽苑

【通讯员】黄淑娴 柯抗抗

【作者】 何丽苑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