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桉树等人工用材林更新改造工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为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推动乡村振兴,决定在苍梧县辖区内开展规范桉树等人工用材林更新改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植桉树等林木,已种植的限在2021年6月30日前自行清理,恢复耕作条件。

二、严禁在一般耕地、园地等农业用地上新种植桉树等人工用材林,已种植的需在5年内逐步退出,退出后一般耕地、园地禁止营造以木质利用为目的的乔木人工用材林。

三、严禁在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地上新种植轮伐期小于10年的桉树等短轮伐期人工用材林。已种植的,获批准更新采伐改造后不得继续培育桉树等短轮伐期人工用材林。除依法批准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不再批准以木质利用为目的的采伐许可(国家、自治区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严禁在地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新种植轮伐期小于10年的桉树等人工用材林,已种植的须在5年内逐步退出。

五、严禁在江河两岸、水库周边的第一面坡范围新种植轮伐期小于10年的桉树等短轮伐期人工用材林,已种植的需在5年内逐步退出。

六、提倡以培育大径材为主的经营方式使用林地营造人工用材林,逐步提高人工用材林主伐年龄。鼓励用材林经营者科学经营人工用材林,降低经营强度,减少对土壤、环境影响,实现可持续发展和人工用材林与自然和谐共生。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苍梧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