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甘肃一家四口河道玩耍时水电站泄水溺亡:死者家属索赔345万的报道引发热议。

@胖乎律师整理了事件经过:

@胖乎律师整理了事件经过:

2020年5月一天,仵某一家四口去临洮县洮河边郊游。当看到河道内河床裸露,于是四人便沿着河坝的台阶下至河道内烧烤。

期间,广河县新民滩水电站开启主动泄水,导致河床水位上涨,四人因来不及撤离被水冲走。

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345万余,主张水电站(洮河富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泄水时没有预警信息,是悲剧发生的直接原因。

目前本案还未开庭审理。

事发后,临洮县政府对死者家属进行了民政救助,保险和民政救助总计赔偿了44万。同时对此事件,临洮县委宣传部、临洮县水务局调查后称,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双方面的:

  • 一方面是仵某一家对河边设立的13块警示牌(均标有“水深危险、禁止下水游泳,玩耍戏水、违者后果自负”警示语)没有引起重视,违规下河道进行烧烤。
  • 另一方面是水电站违反《水力自控翻板闸门技术规范》的规定,自动泄水时没有进行提前预警。

对此事故,网友们表示遗憾惋惜的同时,对于水电站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承担多少责任的问题也产生了争议——

水电站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水电站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次事故中,判定水电站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在于:水电站自动泄水前未采取预警措施仵某一家四口被水冲走溺亡的后果之间,是否存在民事侵权责任上的因果关系?

而从水闸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来看,水电站是否负有泄水时对下游地区的警示告知义务,是认定上述因果关系的关键——

临洮县水利部门此前发布的《水力自控翻板闸门技术规范》明确规定了:

在翻板闸门开启前运行单位应检查下游是否有安全隐患并预警,避免下泄水流造成安全事故。

而国家防总也曾在2017年发布向全国各省市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部署通知,其中也明确了:

四、……水库管理部门在执行调度命令开闸泄洪时,必须提前通知下游地区,确保不因开闸泄洪造成人员伤亡。

——可见,水闸单位对泄水前应采取必要的预警通知措施,应属于其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

从这一点来看,本次事故中,水电站自动泄水前未进行预警,应承担一定的民事侵权责任。

本次事故遇害者对事故发生应负有主要责任

本次事故遇害者对事故发生应负有主要责任

前面提到,临洮县委宣传部、临洮县水务局调查后认定了,本次事故的发生原因:除了水电站自动泄水时未预警提醒之外,仵某一家对于河边设立的警示牌未能重视,违规下河道也是事故发生原因之一。

根据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结果发生存在过错时,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因此,本案中水电站承担的民事侵权赔偿比例不应过高,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大致在3成左右。

不管怎么说,悲剧的发生谁都不愿意看到,一家四口的离去也令人无比惋惜。笔者认为,对于本次事故损害结果,事故遇害者在岸边设立了警示牌提醒“禁止下河后果自负”的情况下,擅自下至河道烧烤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而水电站自动泄水前未预警提醒也应承担责任,但是从公平角度考量担责比例不应过高。

不知大家对此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