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阳市颍泉区行流镇油坊村民委员会

被处罚单位:阜阳市颍泉区行流镇油坊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玲

案由 :非法占地

我局于2021年2月2日对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地建文化广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0年7月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颍泉区行流镇油坊村李小庄土地4160.38平方米建文化广场(其中林地面积4094.44平方米,坑塘面积65.94平方米),新建建筑物42.86平方米、构筑物209.10平方米、硬化面积1937.75平方米。所占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年)等证据佐证。

我局已于2021年3月3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或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160.38平方米;

2、限十五日内拆除其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42.86平方米、构筑物209.10平方米及硬化面积1937.75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

3、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41603.8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储蓄银行阜阳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户名:颍泉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100435798350010001)。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阳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闫西强

电 话:0558-2172526

地 址:阜阳市规划展示馆4楼

2021年3月9日‍

2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阳市颍泉区闻集镇火营村民委员会

被处罚单位:阜阳市颍泉区闻集镇火营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徐某兰

案由:非法占地

我局于2021年2月1日对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地建村室及文化广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8年12月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颍泉区闻集镇火营村口孜庄林地2849.11平方米建村室及文化广场,新建建筑物684.88平方米、硬化地面1901.3平方米,所占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年)等证据佐证。

我局已于2021年3月3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或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849.11平方米;

2、限十五日内拆除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684.88平方米及硬化地面1901.3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

3、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28491.1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储蓄银行阜阳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户名:颍泉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100435798350010001)。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阳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闫西强

电 话:0558-2172526

地 址:阜阳市规划展示馆4楼

2021年3月9日‍

3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阳市颍泉区宁老庄镇老庄社区村民委员会

被处罚单位:阜阳市颍泉区宁老庄镇老庄社区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

案由 :非法占地

我局于2021年2月1日对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地建文化广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7年2月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颍泉区宁老庄镇老庄社区土地10451.7平方米建文化广场(其中耕地10415.51平方米、农村道路36.19平方米),新建构筑物31.71平方米,硬化路面5555.56平方米,所占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年)等证据佐证。

我局已于2021年3月3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或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0451.7平方米;

2、没收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构筑物31.71平方米及硬化路面5555.56平方米;

3、处以156594.6元的罚款(其中对非法占用的耕地10415.51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156232.7元;对非法占用的农村道路36.19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361.9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储蓄银行阜阳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户名:颍泉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100435798350010001)。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阳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闫西强

电 话:0558-2172526

地 址:阜阳市规划展示馆4楼

2021年3月9日‍

4

行政处罚决定书

颍泉区姜堂中心学校(姜堂学校)

被处罚单位:颍泉区姜堂中心学校(姜堂学校)

法定代表人:曹某圣

案由:非法占地

我局于2021年2月1日对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地建教学楼及操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5年6月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颍泉区宁老庄镇唐营村范庄、陈庄土地3820.4平方米建教学楼及操场(其中基本农田702.85平方米、耕地2664.41平方米、村庄453.14平方米),新建建筑物1009.49平方米,构筑物8.03平方米,硬化地面2850.02平方米,围墙172.68米,所占土地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面积3117.55平方米,地上新建的建筑物1009.49平方米,构筑物8.03平方米,硬化地面2440.17平方米,围墙111.52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面积702.85平方米,硬化地面409.85平方米,围墙61.16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年)等证据佐证。

我局已于2021年3月3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或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820.4平方米;

2、没收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1009.49平方米、构筑物8.03平方米、硬化地面2440.17平方米及围墙111.52米;

3、限十五日内拆除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硬化地面409.85平方米及围墙61.16米,恢复土地原状;

4、处以62068.9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储蓄银行阜阳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户名:颍泉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100435798350010001)。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阳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闫西强

电 话:0558-2172526

地 址:阜阳市规划展示馆4楼

2021年3月9日‍

5

行政处罚决定书

颍泉区伍明镇寺后居民委员会

被处罚单位:颍泉区伍明镇寺后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邵某利

案由:非法占地

我局于 2021年2月9日对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地建文化广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9年5月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颍泉区伍明镇寺后居委会寺后居民组土地1669.77平方米建文化广场(其中耕地1590.26平方米,农村道路面积79.51平方米),新建硬化路面1522.26平方米。所占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年)等证据佐证。

我局已于2021年3月3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或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669.77平方米;

2、限十五日内拆除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硬化路面1522.26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

3、处以24649元的罚款(其中对非法占用的耕地1590.26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23853.9元;对非法占用的农村道路79.51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795.1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储蓄银行阜阳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户名:颍泉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100435798350010001)。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阳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闫西强

电 话:0558-2172526

地 址:阜阳市规划展示馆4楼

2021年3月9日‍

6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阳市颍泉区闻集镇张湖村民委员会

被处罚单位:阜阳市颍泉区闻集镇张湖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臣

案由:非法占地

我局于2021年2月1日对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地建污水处理厂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9年8月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颍泉区闻集镇张湖村刘屯耕地810.53平方米建污水处理厂场,新建硬化路面59.21平方米、构筑物88.45平方米、围墙117.37平方米,所占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年)等证据佐证。

我局已于2021年3月3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或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810.53平方米;

2、没收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硬化路面59.21平方米、构筑物88.45平方米及围墙117.37米;

3、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12158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储蓄银行阜阳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户名:颍泉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100435798350010001)。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阳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闫西强

电 话:0558-2172526

地 址:阜阳市规划展示馆4楼

2021年3月9日‍

7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阳市颍泉区行流镇三里村民委员会

被处罚单位:阜阳市颍泉区行流镇三里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卞某卡

案由 :非法占地

我局于2021年2月18日对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地建文化广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8年10月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颍泉区行流镇三里村齐庄耕地7219.54平方米建文化广场,新建建筑物233.10平方米、构筑物138.59平方米、硬化面积2516.80平方米。所占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年)等证据佐证。

我局已于2021年3月3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或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7219.54平方米;

2、限十五日内拆除其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233.10平方米、构筑物138.59平方米及硬化面积2516.80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

3、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108293.1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储蓄银行阜阳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户名:颍泉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100435798350010001)。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阳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闫西强

电 话:0558-2172526

地 址:阜阳市规划展示馆4楼

2021年3月9日

8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阳市颍泉区行流镇三里村民委员会‍

被处罚单位:阜阳市颍泉区行流镇三里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卞某卡

案由 :非法占地

我局于2021年2月18日对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地建扶贫车间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7年10月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颍泉区行流镇三里村齐庄耕地1444.37平方米建扶贫车间(其中耕地1420.29平方米,设施农用地24.08平方米),新建建筑物1032.19平方米、硬化路面412.18平方米、围墙长度3.81米。所占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年)等证据佐证。

我局已于2021年3月3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或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444.37平方米;

2、没收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1032.19平方米、硬化面积412.18平方米及围墙长度3.81米;

3、处以21545.2元的罚款(其中对非法占用的耕地1420.29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21304.4元;对非法占用的设施农用地24.08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240.8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储蓄银行阜阳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户名:颍泉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100435798350010001)。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阳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闫西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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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一个偶尔热爱生活

偶尔埋怨世界的小人物

素材来源|阜阳身边事

责编|春秋

审核|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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