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黄依畑记者刘国庆)近日,常州市中级法院作出处罚决定,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有关案件基本事实证据的当事人李某罚款40000元。
逾期提交证据,原告被罚4万元

尹某、李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由李某向尹某供货。2016年12月6日,尹某向李某出具《货款欠条》,写明:“截止12月6日共欠李某货款98995元。”

就这笔欠款如何偿付,双方于当日又签署《委托合同》一份,写明:“经尹某本人同意,委托甲公司代付尹某货款98995元;如果甲公司付完尹某货款,其余货款由尹某本人支付货主李某货款。”之后,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于2016年12月30日至2017年5月分三次向李某付款合计43562元。

李某于2020年5月18日向一审法院邮寄该案诉状等,起诉请求判令尹某支付货款98995元及相应利息。

经查,李某在一审诉讼过程中仅向一审法院提交《货款欠条》等证据,未提交《委托合同》、甲公司三次付款的证据材料。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以李某起诉已经过三年诉讼时效期间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李某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李某才提交《委托合同》及甲公司付款证据材料。

此外,在二审法官询问李某为何在一审中未提交上述证据时,其竟然声称“(一审)法官突然跟我打电话让来开庭,我也没有想这么多,就直接到法院去了”。

二审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李某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证据,但《委托合同》及甲公司三次付款证据关涉本案基本事实,故应予以采纳,否则本案的裁判结果将有失基本的公平正义。据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尹某给付李某5万余元欠款及相应利息。

同时,依照相关法规,决定对李某罚款40000元。
督促诚信诉讼,作出罚款决定

针对该案,办案法官表示,李某在一审中不仅在举证期内没有提交全部证据,在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庭审中法官询问有无新证据时仍不提交全部证据;提起上诉时又只提交部分证据,且系甲公司付款金额最小的一笔,在收到二审举证通知后才提供全部证据,且企图将逾期提交证据的责任推诿于一审法官。

李某在一、二审中的诉讼行为,不仅可能损害尹某的经济利益,意欲通过司法裁判获取不当利益,更将大概率导致法官判决的错误,使得法官判决不具有稳定性,侵蚀司法公信力,不当耗费司法成本,显属情节严重的不诚信诉讼行为。

二审在作出判决的同时,另行作出罚款决定书,一方面是为了督促诚信诉讼,告诫当事人不能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交证据或提供虚假证据;另一方面,也是从维护司法权威,规范诉讼秩序,避免不当消耗司法资源的角度考量。

近年来,为打击和杜绝不诚信诉讼行为,常州市中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告知当事人不诚信诉讼的法律后果,充分发挥让当事人、证人签署保证书的法律威慑力,保证诚信诉讼,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坚持零容忍态度,及时亮剑,发现一起,处罚一起,有效震慑了不诚信诉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