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
守
护
安
全
畅
通
消
费
案例1
电动车充电起火
消费者维权获偿
2020年8月26日,消费者杨先生投诉称于3月25日向崇武某车行购买一辆四轮电动代步车31000元,8月2日充电时起火并烧坏了车库。经消防认定是电动车电路故障引起。杨先生向商家反映无果,故投诉要求赔偿所有损失,请求调解。我局崇武镇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实地走访了投诉者车库、检查了该电动车行,本着对当事双方负责和快调快处的原则,召集了投诉者、电动车生产商及售后代理三方,商讨赔偿事宜。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做了沟通调解后,厂商售后代理提出以一辆价值6万元的全新电动车作为赔偿,对此投诉者表示无法接受。考虑到投诉者作为老年人在着火事件中受到惊吓,对该品牌电动车失去信任,执法人员再次与厂商售后代理协调沟通,动员其向厂家申请现金赔偿。最终厂家同意以5.5万元现金赔偿给投诉者,投诉者表示满意,双方和解。
案例2
蛋糕店预付式消费引纠纷
消费者维权退还余额
2020年9月15日,消费者陈女士投诉称在惠安东岭某蛋糕店充值办理会员卡200元,商家通知消费者10月1日会搬店,让消费者10月1日前到店将卡消费完。消费者认为该要求不合理,要求退卡退款,故投诉望协助处理。我局东岭镇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接诉后立即进行现场核实。经核实,消费者所反映情况基本属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该蛋糕店系因搬迁导致无法继续提供服务,消费者要求退卡退款,应予支持。执法人员对蛋糕店经营者进行法律教育,并进行调解,蛋糕店老板同意将消费者卡内余额退还给消费者,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双方和解。
案例3
月饼吃出螺丝
商家赔偿并受罚
2020年10月1日,消费者胡先生向我局反映在涂寨镇某面包坊购买的月饼中吃出螺丝,且该月饼属于三无产品,要求赔偿。我局涂寨镇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立即进行调查核查。经查,涉案月饼标签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经调解,被投诉人愿意赔偿投诉人人民币1000元,投诉人接受,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成功。我局对被投诉人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另案立案处理。
案例4
疫情导致消费券过期
调解介入化纠纷
2020年8月26日,消费者致电12315,称其于2019年11月11日购买了聚龙温泉公园电子使用券,因疫情影响,公园没有开业,恢复营业后未告知消费者,导致消费券过期无法使用,消费者诉求退款或者继续使用。接到投诉后,我局黄塘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及时核实,投诉事由存在。投诉人员进行调解,向公园负责人建议顺延消费者所持电子使用券的期限,该公园负责人同意延期,消费者表示接受,双方和解。
案例5
租车取消押金难退
调解介入共克时艰
2020年2月1日,消费者刘先生向我局投诉,称其于1月23日在惠安县某车行租赁两辆汽车,原定于1月27、28日使用,已付租金1600元,押金3400元。1月26日,消费者因疫情原因,取消婚礼,向商家要求取消租车并退还预付租金及押金,但商家只同意退押金,不退租金,消费者向我局投诉请求调解。接到投诉后,我局螺城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立即与车行联系进行核实,消费者所诉情况属实,而车行经营者因刘先生的租车约定已提前调配好车辆并进行必要装饰,产生一定费用。最后经工作人员耐心沟通,双方协商和解,车行表示扣除必要的费用外,可以退还消费者1000元,消费者表示接受,调解成功。
来源: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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