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项目立项、核准、备案操作程序

一、立项

(一)委托方在进行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项目立项时,需向所在旗县评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项目立项申请表》(附表1)。

(2)价格评估目的行为批准文件。

(3)申请方的机构证明材料或个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拟评估的森林资源资产的位置、范围、类型和林权证或权属证明文件。

(5)申请方需要说明的其它情况。

(6)当地评估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材料。

(二)旗县评估管理部门受理立项申请时,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符合要求方可受理。

(1)申请材料要完整。

(2)申请评估的森林资源资产位置范围和类型与评估目的行为批准的要一致。

(3)资产权属证明及变更登记材料真实有效。

(4)评估目的行为要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5)拟接受委托的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要具备相应评估资质和资格。

(三)旗县评估管理部门受理立项申请后,应在拟进行价格评估的森林资源资产所在的乡(镇、苏木)、村(嘎查)或林场,对评估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照涉及的森林资源资产类型进行立项审定。需在盟市立项的,旗县要提出具体意见,上报盟市。

(四)具备立项条件的,应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审定。

二、核准、备案

(一)委托方在进行《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核准或备案时,需向所在旗县评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议书》核准或备案申请书。

(2)《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建议书核准、备案申请表》(附表2)。

(3)《建议书》包括《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建议书》、《森林资源资产核查报告》、《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

(4)出具《森林资源资产核查报告》机构的资质证明。

(5)资产评估当事各方的相关承诺函。

(6)申请方的机构证明材料或个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7)与所评估项目有关的林权证和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

(8)资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9)需要立项的项目提交价格评估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属自治区核准的,由旗县上报盟市,盟市对《建议书》进行初审后,提出具体意见,在《建议书》有效期届满前4个月报自治区核准。

(三)属盟市核准的,由旗县进行初审,提出具体意见,在《建议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报盟市核准。

(四)属自治区或盟市备案的,旗县对申报材料审核无误后,提出具体意见,在《建议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报自治区或盟市备案。

(五)属旗县备案的,旗县直接备案。

(六)受理初审或核准时,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符合条件方可通过。

(1)资产价格评估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合法有效。

(2)评估基准日的选择要适当,评估建议的使用有效期要明示。

(3)资产价格评估范围与立项批准文件确定的范围一致。

(4)有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资质(丙级以上)的林业勘察设计机构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核查报告》。

(5)评估方法、评估依据和采纳的技术经济指标符合评估目的要求。

(6)价格评估建议符合实际。

(7)委托方对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材料、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8)评估过程要符合相关评估准则和评估技术规范的规定。

(9)初审或核准部门要求的其它有关材料完整。

(七)受理备案申请时,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符合条件方可予以备案。

(1)资产评估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合法有效,资产评估范围与立项批准文件确定的一致(国有商品林)。

(2)资产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具备相应资质和资格。

(3)评估基准日的选择要适当,评估建议的使用有效期要明示。

(4)有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资质(丙级以上)的林业勘察设计机构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核查报告》。

(5)委托方对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材料、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6)价格评估过程要符合相关评估准则和价格评估技术规范的规定。

(7)备案部门要求的其它有关材料完整。

(八)各级评估管理部门受理《建议书》核准或备案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不予核准或备案的理由,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