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襄阳襄城区市场监管局公布两起行政处罚公告显示。本地两家企业生产的纯净水和桶装水,因为存在致病性微生物超标被处罚,罚款上万元...
襄阳俩家大企业被处罚
俊敏佳纯净水厂被查出问题
关于襄阳市襄城区俊敏佳纯净水厂生产经营
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关于涉及襄阳市襄城区俊敏佳纯净水厂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经襄阳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检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0年12月2日,我局接到襄阳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编号为:GJSYSPJ2004394),立即开展了核查处置工作。不合格产品为襄阳市襄城区俊敏佳纯净水厂生产(生产日期:2020年11月13日)。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检验依据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2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报告送达该单位。2020年12月17日,申请予以立案调查。
二、襄阳市襄城区俊敏佳纯净水厂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 项之规定;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和销售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履行召回职责,配合调查,如实说明了生产经营、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和销售记录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襄阳市襄城区俊敏佳纯净水厂予以处罚如下:
1.对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和销售记录行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2.没收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所得35元;
3.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0035元。
三、整改情况。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学习。
四、公示网址链接。
http://www.xfxc.gov.cn/
五、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热线电话12315投诉举报。
襄阳市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日
勇军桶装水被查出问题
关于襄城区勇军桶装水经营部生产经营
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关于涉及襄城区勇军桶装水经营部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经襄阳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检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0年12月2日,我局接到襄阳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编号为:GJSYSPJ2004393),立即开展了核查处置工作。不合格产品为襄城区勇军桶装水经营部生产(生产日期:2020年11月16日)。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检验依据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2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报告送达该单位。2020年12月17日,申请予以立案调查。
二、襄城区勇军桶装水经营部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 项之规定;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和销售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履行召回职责,配合调查,如实说明了生产经营、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和销售记录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襄城区勇军桶装水经营部予以处罚如下:
1.对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和销售记录行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2.没收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所得100元;
3.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0100元。
三、整改情况。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学习。
四、公示网址链接。
http://www.xfxc.gov.cn/
五、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热线电话12315投诉举报。
襄阳市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日
来源:襄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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