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8件食品药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常州市检察院办理的常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消费欺诈民事公益诉讼案上榜。

2017年2月以来,常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生物公司”)主要经营保健品批发和零售业务,在未取得食品药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以进口食品名义从美国购入大盐湖水成品及原料(进口货物名称为“氯化镁”),组织工人自行勾兑灌装,并以“金能量”品牌对外销售。其产品外包装和说明书均未注明食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号。通过制作宣传册、组织销售人员冒充专家授课等方式,虚假夸大宣传该产品含81种矿物质和微量元素,对心脑血管系统、内分泌代谢疾病、呼吸疾病、消化系统疾病等多种病症有治疗作用,导致众多老年消费者上当受骗,社会影响恶劣。

2019年12月25日,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生物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等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连带支付销售总金额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7010万余元。2020年12月10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某生物公司及谢某某等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最高检点评该案件的典型意义:近年来,“保健品坑老”现象频发,违法经营者采取虚假夸大宣传保健品功效,诱导老年人购买消费,骗取老年人钱财,甚至造成老年人生命健康受到严重危害的后果。检察机关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违法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同时对潜在的违法者予以威慑,有效遏制“保健品坑老”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常检轩 尹梦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