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福建的一家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要求设立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专用账户,请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产生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五)利息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发布《2021年1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第17问“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的要求设立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专用账户而产生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解答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因此,虽然农民工工资专户是依据国办发〔2016〕1号文件要求设立的,但是企业实际取得的是银行支付的存款利息,应作为“利息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综上,你公司依据国办发〔2016〕1号文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是企业实际取得银行支付的存款利息,应作为“利息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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