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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

丁某是上海某公司员工。

双方签了劳动合同,期限到2024年10月31日。

2023年3月,丁某和公司已经有另案劳动争议。

于是他在系统里提交了几次休假申请。

3月21日下午,申请休年假。

3月27日上午,申请休年假,理由写得很清楚:「去劳动仲裁委员会补交材料」。

3月30日,申请休年假,理由是:「去劳动仲裁委员会,参加第二次庭审」。

3月31日,申请休事假,理由是:「欠薪维权」。

但公司没有批,也没有明确拒绝,就是不回复。

后面丁某也确实没有打卡。

实际情况是:

3月21日下午,他去医院就诊。

3月22日下午、3月30日下午,他参加和公司之间的仲裁庭审。

3月27日,他去仲裁委提交证据材料。

3月31日,他去税务部门投诉维权。

公司一看考勤,抓住机会。

说丁某一个月内连续旷工两天,或者一年累计旷工三天,已经严重违反员工手册。

于是2023年4月7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丁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54000元。

仲裁支持。

公司不服,起诉。

公司这套逻辑很简单:你请假,我没批;没批你就不来,那就是旷工。

一审法院:公司你搞笑呢?

旷工的核心,从来不是「人没来」,是「没正当理由,人也没来」。

丁某这几天没来,不是出去玩,也不是无故失联,更不是躲工作啥的。

人家有有就医记录、仲裁庭审、提交材料、税务投诉。

而且他在系统里已经提交过请假申请。

只不过公司没有批复。

就算把部分没有充分理由的时间按缺勤算,也达不到公司制度里「连续旷工两天」或「累计旷工三天」的解除标准。

所以,公司直接按旷工解除,依据不足。

一审判公司支付赔偿金54000元。

公司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丁某在系统里申请了休年假和事假,请假事由也写得很清楚,公司对这些申请没有批复,这就意味着,公司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

既然公司没有明确拒绝,员工也就不知道自己的请假申请未获批准。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事后反手说员工旷工,缺乏事实依据。

最终,二审维持原判。

案号:(2024)沪01民终4129

这个案子,HR一定要看懂。

公司最蠢的操作:管理的冷处理。

法律上叫留风险,你以为自己没表态,就是保留主动权。

结果法院可能认为:你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

员工已经履行了请假手续。

你事后再按旷工处理,站不住。

尤其这个案子还有一个敏感点:员工请假的理由,是去劳动仲裁、去税务部门投诉。

劳动者依法维权,公司当然不爽。

但再不爽,也不能用考勤制度堵住员工维权通道。

什么都不批复,最后直接扣一个旷工帽子,太粗糙了。

公司真正介意的,肯定就不是员工没上班,肯定是员工还在职,就去仲裁了。

不规范公司最怕这个。

因为一个员工在职维权,其他员工就会看见:原来还可以一边上班,一边维权。

这就不是羊群效应了。

这可能直接变狼群效应。

但问题是,公司越怕,越不能乱来。

越乱来,越容易给员工送证据。

如果公司明确拒绝请假,员工还是去仲裁,算不算旷工?

不能一刀切。

如果是参加庭审、提交材料、配合行政机关调查这类法定维权事项,本身具有正当性。

公司即便拒绝,也不能当然认定为无故旷工。

尤其劳动仲裁庭审时间不是员工随便定的。

员工不去,可能直接影响自己的程序权利。

记住:员工没来上班,不等于旷工。

旷工的关键是:有没有正当理由、有没有履行请假手续、公司有没有明确拒绝、有没有达到制度里的解除标准。

这几个问题没搞清楚,就急着开人,就是给自己挖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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