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2021年3月8日,迪荡派出所接到报案,辖区一服饰公司遭窃,公司内一包香榧、两盒牛奶、若干块巧克力失窃。正当警方排查线索时,又接连接报警公司办公室被盗窃,失窃物多为牛奶、香烟、手机等物品和数量不等的现金。更离奇的是,多个盗窃现场都留下了言语嚣张的字条。

接连的失窃案引起了迪荡派出所的高度重视,经过多次蹲点和热心群众举报,3月14日,嫌疑人张某在辖区一酒吧门口被民警抓获。经查,张某年仅19岁,有过多次盗窃前科。这回被抓,距离他上次刑满释放还不满两周。

看到这样一起案件,笔者感慨万千,因工作原因,笔者曾经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过更长时间接触,对他们的内心世界略有了解。以下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及未成年人犯罪的管理教育等作简要分析,敬请指正和讨论。

评价张某的行为

评价张某的行为

● 张某涉嫌盗窃罪

根据《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这五种方式均构成盗窃罪。

其中,多次盗窃是指两年内三次实施盗窃行为,并不要求每次盗窃都达到数额较大的要求,但也不是说每次盗窃不管数额大小都可以作为一次评价,每次盗窃财物的数额应为具有刑法评价意义上的财物,排除小偷小摸等不具有刑法评价意义的财物。

入户盗窃是指进入他人具有生活内容的户内实施盗窃的行为,不具有生活意义的场所不能评价为刑法上的“户”。

根据上面分析,本案中,张某涉嫌盗窃罪,属于多次盗窃的情形,虽然张某多次进入写字楼盗窃,但不能评价为入户盗窃。

● 张某系累犯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本案中,张某刑满释放不到两周又犯盗窃罪,且张某前后两罪均为盗窃罪,系故意犯罪,因此,张某系累犯,应当按盗窃罪从重处罚。

未成年人犯罪的管理和教育

未成年人犯罪的管理和教育

未成年人是指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未成年犯罪也称少年犯,根据《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少年犯是指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重伤、抢劫、强奸等八种犯罪,依法被判处刑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实施的所有犯罪行为,被依法判处刑罚;已满十三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严重犯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核准判决处刑罚的人。

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一样,首先要经过看守所的羁押,经过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判决后再交付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未成人犯罪,尤其是初犯的未成人,从进入看守所起就与家人彻底分离,无论是家人还是未成年人本人身心受到的折磨空前巨大,家人对孩子的关心,未成年人可能首次离开父母且长时间不能相见,因此,在看守所阶段是扶正未成人的至关重要阶段,涉及能否使得犯过错的未成年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因此,在看守所阶段加强对未成年人心理、法律教育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人文关情方面的教育。从全国看守所系统来看,基本都实现了未成年嫌疑人与成年人分监室羁押,这要做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二次污染,但是尽管实现了分监室羁押,但却实现分科队羁押,一定程度上来说,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仍处于混押的状态,因此,实行未成年嫌疑人与成年人彻底分开羁押,单独成立未成年人管理科队极其重要。

未成年犯的管理教育应当以教育为主,辅以军事化管理,根据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及刑期的长短,有针对性进行文化、法律、素质等方面教育,使其从思想上真正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为以后的人生树立起正确的人生导向。军事管理可以从日常生活点滴使得未成年人养成令行禁止的习惯,使其敬畏法律、懂得守纪律守规矩,以防卫再次犯罪。

结语: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简要对张某的行为定性及未成年犯的管理教育等谈了本文的观点。透过张某的行为,可以看出,对张某的教育改造基本是失败的,这就使得我们进一步反思,国家付出那么大的财力物力,而对犯罪人的改造效果如何呢?尤其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改造更值得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