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泰县检察院《龙津检语》 民法典系列:居住权--住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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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泰县检察院《龙津检语》 民法典系列:居住权--住有所居

租房是很多城市打工人需要面临的问题。租到合适的房子很开心,可有时也会因租房产生纠纷,为了减少纠纷,就需要在租房前知道这个新物权---居住权。

甲租了一间房子,正要搬进去却被乙拦住。

乙:这房子你不能搬进去住。

甲:为什么?

乙:我是这房子的居住权人,你没有我同意是不能搬进去的。

甲:居住权?没听过。

乙:这是我和房主的协议,他无偿给我居住了。

什么是居住权?

居住权是民法典新设的用益物权,是指房屋所有人为他人在自己的房屋上设置居住的权利。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的用益物权。

居住权在这些情形下都有体现:

婚姻

居住权的设立,使婚前财产房本加名字的问题有了新的选择,同时对于暂无居所的离婚一方也可通过特定期限居住权的设立为其保障住房需求。

安居

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房子登记在子女名下,此时可以通过无偿约定居住权的方式保障父母住房需求及出资后的权益。

继承

老人如果立遗嘱将个人房产留给子女,又担心配偶的养老居所问题,就可以在房产上为其设立居住权。

以房养老

老年人可以将房屋以相对较低的价格出售给金融机构或其他投资人,并约定在其有生之年享有对房屋的居住权。

检察官小提示

居住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可以转让或者继承。

龙津检语

民法新设居住权,租房买房均涉及

懂法用法免纠纷,安居乐业法保障

普法讲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编辑:颜培虹

文案、监制:黄从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