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经》:经始灵台,经之营之。庶民攻之,不日成之。讲的是,周文王颇得人心,规划建筑灵台时,有合理的设计以及安排得当。于是,上下一心,很快完成了灵台的建造。台指的是高而上的建筑物。秦代开始,便以台为官署名称,如汉代的尚书台、御史台、符节台等;唐代一度曾将尚书省、门下省、中书省,改称中台、东台、西台;到了清代,“台”衍变成为某些高级官员的尊称:

明朝时期,总督是“因事而设,事毕即撤”,为非常设性的官职。清朝沿袭明制,总督逐渐发展为各省均设,成为统辖一省或数省的封疆大吏,全权处置辖区内军政大权。乾隆执政时期,总督成为了定制,全国一共设置八个总督:直隶总督、两江总督、闽浙总督、湖广总督、两广总督、陕甘总督、四川总督以及云贵总督。光绪时期,又在“龙兴之地”东北,设置了东三省总督。一般地,总督兼都察院右都御史衔为正二品,加兵部尚书衔为从一品。至于总督的职权,《清朝通典》记载为:掌总治军民,统辖文武,考核官吏,修饬边疆。可见,总督的重要职能之一,是对统辖的文武官员进行考核。事实上,任免道、府以下的文官何副将以下的武官,都得由总督奏请。此为管辖地方的总督。除此以外,还设置了漕运、河道两种事务性的总督。漕运总督驻淮安,督办漕粮运输,而河道总督设置了两名,督办黄河、运河堤防以及疏通河道,江南河道总督,驻江苏淮阴;山东河南河道总督,驻山东济宁。

与总督情况类似,巡抚在明朝也为临时性的派遣;到了清代乾隆时期,除了直隶、四川、甘肃三个省份之外,巡抚固定为每省一人的常设性官职,管辖一省。巡抚一般是从二品,加兵部侍郎衔为正二品。总督比巡抚品阶高,权重也更大。事实上,总督一般由巡抚升任,而巡抚由内阁学士、都察院左副都御史、顺天府尹、奉天府尹以及各省布政使升任。一般在职权划分上,总督负责军事,巡抚负责民事。但在不设总督省份的巡抚,多加提督军务衔,节制该省总兵以下的武官,并兼管钱粮。但巡抚并不是总督的属官。实际运作过程中,总督、巡抚的设置,造成了督抚职权一定的交叉,尤其是督抚同城的情况下,造成事权不一,出现了混乱。此系作为少数民族统治,清朝为防止汉人联合,玩的小把戏,在组织设计上,设置了总督、巡抚相互监督,相互牵制。

布政使的设置始于明朝;到了清朝,品级为从二品,根据惯例,布政使由各省按察使升任。布政使全称为“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表明布政使的职能之一,是起到宣传部的作用,将朝廷的各项政令,传达至各府、州、县贯彻实施。其他职能包括:管理属官:完成下辖各府、州、县官员的绩效考核,并上报督抚以及吏部,以此作为发放俸禄的依据;掌管全省财赋:征收赋税,负责财政收支,并以十年为一个单位,统计户籍、税收等,上报户部;参政:省里的各政务,由督抚主持会议,布政使、按察使、学政列席,参与讨论。按察使司与布政使司,合称“两司”,清代按察使为正三品。至雍正时期,成为定制,全国十八行省均设置一名按察使,一般由各省运使、道员升任。按察使的职能,据《清朝通典》记载: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振扬风纪,澄清吏治。主要职能包括:办理一省的刑名案件,复核案件供词,管理监狱;以三年为周期,担任乡试的监试官;以五年为周期,担任考察外官的考核官;管理全省的驿传事务。

清代在各府设知府一名,为府一级行政单位的行政长官,品级为从四品,一般升任为省盐运使以及各省道员。统领下辖各县,主要职能包括:宣布国家政令、审理案件、考核属吏、征收赋税等,其下属有正五品的同知和正六品的通判。同知与通判人数不定,根据府事务多寡而设,有些因事简而不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