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清仓式”减持是指大股东为了套现等目的,借助信息优势及控股权地位综合利用多种方式以一种“合法却不合理”的方式逐步将自己所持有的全部股票进行抛售,最终实现“逃离”。大股东“清仓式”减持行为与大股东正常减持行为最大的不同点在于其目的更加直接,即为了套现离场;手法更加粗暴,利用各种方式卖掉所持股票。因而,大股东的“清仓式”减持行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损害是巨大的。
在对可比公司大股东正常减持行为及转让控制权的行为进行分析后发现,大股东正常减持行为可促进上市公司股票的流通性。此行为不仅没有损害中小股东权益,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和维护了中小股东权益。所以,中小股东权益在吕氏家族“清仓式”减持的过程中的损害范围广而伤害大。信息滞后性的天然劣势导致中小股东与大股东在二级市场交易中无法避免地处在天平的劣势一端。
《财务管理研究》杂志梳理三种方法,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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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当前,我国股权结构主要问题表现为股权结构过于集中,这会导致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完全掌握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而获取这种控制权私利自然就会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因此,要改善当前上市公司所存在的治理结构问题,一是需要引入独立、公正的外部监督机构;二是需要上市公司大股东自身积极主动地参与到上市公司的治理中去。此外,上市公司进行有效治理,不仅需要大股东的参与,还需要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参与,从根本上实现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的一致性,最终才能保证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2
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体现
当前市场环境下,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信息披露体系还不够完善,上市公司大股东作为上市公司的内部人,其天生便具备上市公司的内部信息优势,而这种信息优势便是最直接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武器”。建设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意味着大股东必须加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此,大股东需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大股东要严于律己,信息披露从自身做起,及时准确的披露上市公司相关信息;其次,大股东在进行信息披露时,信息披露的内容要详细,信息披露范围要足够广;最后,就外部环境而言,相关的执法部门要加大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具有足够的震慑作用,才能有效保障中小股东权益。
3
完善与保护中小股东相关的法律体系
由于当前我国的资本市场建立期限较短,对于既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又能切实保障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体系的需求极为迫切。关于保障中小股东权益的相关法律的具体内容,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要包含惩罚条例,增加大股东的违法成本,只有成本足够高才会对大股东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其次,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措施还必须包含信息反馈;最后,监督管理制度方面,相关监管部门要真正听到中小股东的权益诉求,真正将中小股东的意见与建议传递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将对中小股东的保护落到实处。
原文标题:大股东“清仓式”减持对中小股东权益影响研究——以永大集团为例
作者:蒋琰 魏富起 贾睿康(南京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引用本文:蒋琰,魏富起,贾睿康.大股东“清仓式”减持对中小股东权益影响研究——以永大集团为例[J].财务管理研究,2020(01):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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