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阐述企业所得税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税前扣除政策,政策截止2017年6月4日。
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
税收滞纳金是指由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而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征收的一种带有补偿性和惩罚性的款项;税收罚款是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税务机关强制违法者承担一定金钱给付义务的处罚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税收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前款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行政性罚款、滞纳金,不可税前扣除,其大多依据的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和强制性,如工商登记部门、税务部门、公安部门对企业的罚款;
经营性罚款、滞纳金,可税前扣除;如银行、公用水电等。
仅规定“税收滞纳金”的滞纳金不可以税前扣除,其他税收滞纳金按照以下原则:产生的滞纳金“费用”可税前扣除,则其滞纳金可税前扣除;产生的滞纳金“费用”不可税前扣除,则其滞纳金不可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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