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拆迁户在平日里住得好好的房子,有些甚至可能有十多年居住历史的房子,平时也没见到当地主管部门来查处,但当面临征地拆迁的时候,就突然遭遇拆迁部门的拆违建通知,甚至可能遭遇拆迁部门牵头的“联合执法”拆违行动,平时不拆违建,拆迁时候集中拆违建,如此大张旗鼓是为哪般?作为普通老百姓,你又该如何应对?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根据在办理拆迁法律维权案件过程中出现过的问题,为各位朋友解读拆迁时你的房屋被认定为违建,可以从哪几个方面进行维权?
一、从违法建设认定主体上
违法建筑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只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才有认定和处罚权,实践中,由城管部门作出处罚的情况屡见不鲜,城管作出限拆决定主体不适格。
城管部门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所规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也没有接到规划局的委托,并没有权利对未取得建设许可证的建筑进行处罚。
二、从法律适用上
《城乡规划法》实施于2008年,对于2008年以前,在集体土地范围内未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宜根据《城乡规划法》认定为违建。
另外,行政行为必须遵循一个“最小损害原则”,即实现依法行政要最小限度地损害老百姓的权益。据此,《城乡规划法》第64条就规定,对于违法建筑,强拆只是选择之一,而不是唯一的选择。
譬如一些当事人在自家的宅基地上新建了房屋,或是在已有的房屋顶层实施了加盖,可能没有影响城乡规划的问题。那么对于这类违法行为,完全可以通过罚款等形式来实施处罚,而不一定要采用激烈的强拆方式。
三、从违法建筑的拆除程序上
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时,必须对被拆迁人进行书面公告,限期要求被拆迁人自行拆除,过了复议和诉讼期限,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即不告知被拆迁人自行拆除不得强拆,在被拆迁人享有诉权的法定期限内也不得强拆。
只有满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和“不拆除”这三个条件,行政机关才有权依法强制拆除。“三不”缺一不可!
也就是说,即便是违法建筑,在诉讼期间,行政机关也不能强拆房屋。因此,当自己的房屋被认定为违建并面临被强拆可能的时候,老百姓一定要及时启动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史律师总结
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在现实中很多的被拆迁人,甚至有很多不专业的拆迁律师对于这个系统的工程都是只知其一而不知其二,导致一些程序并没有发挥它应有的作用。每一次程序的提起都是后续程序的铺垫,每一个后续程序的提起都是前一个程序效用的延伸与扩大。环环紧扣,步步为营,一系列的程序最终构成了一个专业而有效的维权程序。因此,一位专业的拆迁律师,一个专业的拆迁维权团队,一套切实可行的维权方案是被拆迁人维权的首要条件,更是必胜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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