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25日22时09分左右,驾驶人张**(2007年出生,初中学生)驾驶无牌共享两轮电动车搭载乘客李*(2007年出生,初中学生)在墅溪路(保利和光)段东向西最右侧非机动车道内,由西向东逆向行驶时,与杨**驾驶赣AC9***两轮电动车在墅溪路(保利和光)段东向西最右侧非机动车道内,由东向西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杨**倒地受伤。
(碰撞时由于处于视频盲区,故未拍摄到)
事故成因及责任认定: 张**驾驶无牌共享两轮电动车搭载乘客李*在墅溪路(保利和光)段东向西最右侧非机动车道内由西向东逆向行驶时,未及时发现前方车辆,采取措施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第六款:“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12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认定张**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杨**不负本次事故责任、李*不负本次事故责任。
案例分析:该起交通事故中,张**不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违法载人、逆行,未及时发现前方车辆及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交警提醒,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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