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32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在2018 年年报中以净额法调整确认垫资类业务收入和利润,但在2018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中以总额法确认垫资类业务收入和利润,影响2018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规范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意识和规范运作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将按照上述决定的要求,认真吸取教训,切实组织财务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业务技能,强化会计核算工作的准确性,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特此公告。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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