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保护与发展的平衡成关注点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1日讯 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召开,《福建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审议。
该条法规是二审稿,在2020年12月首次提交审议时,该法规就因填补了我省对传统风貌类建筑保护的立法空白,且为全国首个立法,成为大众关注焦点。该法规的出现,具体意味着,石头厝、红砖厝、骑楼、土楼等我省众多特色建筑的保护工作将实现有法可依。
传统风貌建筑是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载体,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寻求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平衡,是此次二审的关注点。
从草案修改稿来看,主要在保护范围界定、退出与合理改造等方面进行斟酌。
在适用范围方面,为进一步明确传统风貌建筑的使用范围,避免与文物、历史建筑和现代仿古建筑重复混淆。草案修改稿删除了对文物和历史建筑保护的冗赘表述,在定义中增加“建成历史”的限制。传统风貌建筑被定义为:“未公布为文物、历史建筑,具有一定保护价值和建成历史,能够反映历史风貌、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石头厝、红砖厝、骑楼、土楼、寨堡、廊桥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适度保护,兼顾经济社会发展和老百姓生产生活,让法规满足实际需要,施行后能得到更好效果。草案修改稿在保护名录管理的前提下,完善退出保护名录的程序。将“因所有人申请”列入可退出名录的事由,依法降低审批级别。另外,也允许合理改造,在单体建筑的禁止行为规定中,删去了擅自拆卸建筑构件的规定。
由于草案修改稿规定了,政府及主管部门在对传统风貌建筑的认定、保护和退出做出决策前,应咨询专家委员会意见。因此,草案修改稿也完善了专家论证环节,补充专家委员会人员构成的规定。
(记者 魏青)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