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观点地产网

4月1日,为进一步增加对中概股的吸引力,港交所建议拓阔现行的第二上市制度,容许采用同股同权的大中华非创新型企业回流香港第二上市。同时,港交所亦计划给予有意进行双重主要上市的企业更大灵活性,可毋须更改现有的不同投票权(WVR)及可变利益实体(VIE)架构。相关咨询至5月31日。

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董事林鸿恩表示,有关建议令上市范围扩大,不再限于创新科技公司,门坎亦降低,令合资格公司数目增加。至于这些公司会否回流,涉及中美贸易问题等考虑,如果投资气氛似现时般炽热,可望吸引更多公司来港上市。

过往针对第二上市设有的限制,其中一个担忧是监管套利,担心企业先到海外上市后,再来港上市,为规避要遵守香港相关规定。林鸿恩表示,由于限制公司要在海外上市一定时间才能回流,亦要符合海外的规管,颇大程度杜绝监管套利等问题。他指,企业来港前已于海外上市数年,有业绩及管治可作参考,对投资者仍有一定保障,较两地同步上市风险低。他又说,虽然门坎放宽,但实际市值仍不低,属于大型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