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无论是集体土地(房屋)的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经常会收到由相关部门送达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被征收人对房屋进行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会被强制拆除。本文以笔者代理的一起案件为例,从行政处罚权的职权角度简要分析哪些行政主体可以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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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是L省h市某区居民。因该区政府打造“xx主题小镇”项目,陈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但陈先生未与征收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2020年3月23日,征收方区政府向陈先生送达了拆除违法建筑物通知书,称陈先生擅自在耕地上建设房屋,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房屋,恢复土地原貌,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笔者接受陈先生的委托后,经审查分析,区政府作出拆除通知的主要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在耕地上建房或是实施其他建设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笔者遂以此为依据,认为区政府无权作出拆除违法建筑物通知书,并将区政府诉至h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拆除违法建筑物通知书。

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并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撤销了拆除违法建筑物通知书。

至此,读者可能会有疑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系区政府的工作部门,镇政府系区政府的下级政府,那么区政府难道不是当然有权行使法律赋予上述主体的处罚权吗?

这种观点也不无道理。但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职权法定”——既然《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未赋予区县政府上述处罚权,其就无权替下属“代劳”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通知书。(王立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