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很多企业经营者都希望通过内部借款的形式向职工筹措资金,但又担心违反法律,构成非法集资。所谓“非法集资”,实际上是指《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其主要特征在于公开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对象筹集款项,并通常以高额利益作为诱惑手段,牵涉面广,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企业向内部员工筹措资金,将集资对象限定于本单位职工的范围内,与《刑法》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似乎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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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我国法律对于企业向内部职工借款到底是如何规定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民法典第144条、第145条、第153条、第154条以及本规定第13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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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规定》中提到了一些可能导致借贷合同无效的特殊情况:

一、《民法典》第14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民法典》第146条: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四、《民法典》第154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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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企业为了自身生产和经营的需要,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向内部职工以借款形式筹措资金的行为,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不构成非法集资。但企业在向内部职工筹集资金时,须注意以下几点:

1、职工提供借款的资金应为自有资金,不能以信用贷款等方式套取金融机构款项后,再转借给企业;

2、企业向内部职工筹措的资金,只能用于企业自身的生产和经营,不得再转贷给其他个人或机构,更不可用于非法用途;

3、只能向单位内部职工借款,不得对外公开宣传,不得向职工以外的不特定人士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