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别以为“一夜暴富”

只是遥不可及的梦想

小编今天给你们说个最简单的“捷径”!

近年来

禹州的商业中心和各种道路建设如火如荼

随之而来的是征地和拆迁

也诞生了一大批土豪村、拆二代

小编从禹州市政府官网

获悉2021年上半年最新征地信息

快来看看你家在不在里面吧!

公告内容如下

禹州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禹征土预告[2021]第2号

为保障禹州市城市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就启动禹州市2021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范围、权属

2#地拟征收土地位于颍川街道朱坡社区辖区内,华夏大道以南、颍川路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朱坡社区一组。

3#地拟征收土地位于颍川街道尹庄社区辖区内,阳翟大道以北、永安路东西两侧。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尹庄社区六组。

4#地拟征收土地位于颍川街道朱坡社区辖区内,阳翟大道以北、柏山路以西。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朱坡社区一组。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住宅用地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情形。

三、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市政府委托颍川街道办事处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进行全面调查。

四、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实施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特此公告。

禹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禹州市2020年度第七批城乡增减

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公告

禹政土告[202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经豫政土 [2021]150号和许政土征[2021]9号文件批准,禹州市2020年度第七批城乡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征收集体土地3.1724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时间

2021年3月10日。

二、批准用途

住宅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

1#地位于夏都街道宋庄社区辖区内,东邻振兴路,南邻禹州市2020年度第七批城乡增减挂钩 试点项目征收土地2#地;

2#地位于夏都街道宋庄社区辖区内,东邻振兴路,南邻神屋路,北邻禹 州市2020年度第七批城乡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1#地。

四、被征收土地村组及面积

五、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1.征地补偿安置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 政[2020]16号)执行,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为106.35万元/公顷。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补偿费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 物和青苗费补偿标准的通知》(许政[2016]63号)执行。

3.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 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执行。

4.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社保安置。

六、交付土地

本公告发布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土地补偿安置协议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并接受本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费用收支情况的监督,相关各方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并交付土地。 特此公告。

禹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禹州市2020年度第五批城乡增减

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公告

禹政土告[202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经豫政土[2021] 214号和许政土征[2021]10号文件批准,禹州市2020年度第五批城乡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征收集体 土地24.0863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时间

2021年3月10日。

二、批准用途

特殊用地、工业用地、商服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

1#地位于夏都街道华庄社区十一组范围内,东邻华庄村、西邻环城西路、南邻禹王大道西延伸段、北邻登封泵站;

2#地位于褚河镇南沈社区一组、三组、四组范围内,南邻南环路、北邻禹州市森源污水处理厂;

3#地位于褚河镇南沈社区二组、三组、四组范围内,南邻南环路、北邻禹州市泰 隆发制品有限公司;

4#地位于夏都街道宋庄社区五组、六组范围内,东邻瓷苑路、西邻禹州市昆仑 模具有限公司、南邻禹州市凯旋有限公司、北邻互助街;

6#地位于褚河镇褚河社区二组、湘徐社区二组、岳庄社区三组范围内,东邻南北大街、西邻经三路、南邻纬五路、北邻东西一街;

8#地位于钧台街道北街社区六组、花园社区十组范围内,东邻聚贤路、西邻绿城路、南邻大学路、北邻万福路。

四、被征收土地村组及面积

五、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1.征地补偿安置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 政[2020]16号)执行,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为106.35万元/公顷。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 青苗费补偿标准的通知》(许政[2016]63号)执行。

3.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 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执行。

4.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社保安置、用地单位安置。

六、交付土地

本公告公布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土地补偿安置协议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并接受本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费用收支情况的监督,相关各方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并交付土地。 特此公告。

你在以上的“拆迁”信息中找到你家了吗?

如果找到了,那小编先恭喜你

然后...

来源 |颍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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