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村集体资产及征地补偿分配权归全体村民,村干部无权私自处分

(2015)民申字第 759号

裁判要点

1.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属于全体村民集体共有,不属于村委会、村干部个人或班子职权支配范围。凡是涉及集体土地处置、征地补偿归属、补偿分配规则、集体财产权益让渡等重大事项,均属于村民自治重大事项,而非村干部日常管理事项。

2. 村委会公章不代表任意处分集体资产的权力。村干部私自对外签约、承诺、约定征地补偿归属、划分集体补偿份额,即便加盖村委会或经联社公章,只要未履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议定程序,即属于越权履职行为。

3.未经民主议定程序的集体资产、征地补偿处分约定,直接无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集体财产处分、征地补偿分配需村民会议讨论的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并非普通管理性规定,违反即导致合同、承诺、相关约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 759 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文柏池,男,XX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东莞大宁永盛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大宁村。法定代表人:文柏池,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久裕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久裕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久裕村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久裕村。

再审申请人文柏池、东莞大宁永盛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久裕村民委员会(下称久裕村委会)、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久裕村经济联合社(下称久裕经联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一终字第 118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文柏池、永盛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案涉《租用土地使用合同书》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加盖公章即发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关于集体资产、征地补偿分配需村民会议表决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范,未经村民会议讨论表决不影响合同效力。二、案涉土地实际使用十余年,全体村民明知土地出租、征地补偿归属约定事项,长期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全体村民事后追认,原审径直认定合同相关补偿分配条款无效,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久裕村委会、久裕经联社提交书面意见辩称:案涉合同不仅约定集体土地长期对外出租,还直接约定案涉土地日后被征收时全部征地补偿款归属承租方,该内容属于处分村集体重大财产权益事项,全程没有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无任何民主议定存档材料,村干部私自签约处分集体征地补偿权益,严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应约定依法无效,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久裕经联社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案涉土地所有权归属久裕村全体村民集体所有。双方订立的《租用土地使用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中,除土地租赁内容外,另行明确约定案涉土地遇国家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全部征地补偿款项归承租方文柏池、永盛公司取得。征地补偿款分配、集体土地处置属于直接关系全村村民重大财产利益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以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必须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实施。本案诉讼全流程中,再审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案涉土地出租、征地补偿权益归属约定经过久裕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无任何表决记录、会议纪要、村民授权文件佐证案涉事项履行法定民主议定程序。村委会、村经济联合社负责人仅凭加盖公章即作出处分集体征地补偿权益的约定,超出法定职权范围。原审据此认定案涉合同中关于征地补偿款归属的约定无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主张相关法条系管理性规范、未经表决不影响效力,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文柏池、东莞大宁永盛制衣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文柏池、东莞大宁永盛制衣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XXX

审 判 员:XXX

审 判 员:XXX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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