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斯基在之前的文章中曾多次提到期房的不确定性,严格地讲“不确定性”其实是一个中性词,既可以指意料之外的惊喜,也可以是令人失魂落魄的惊雷。而其中王炸级别的惊雷就是“楼盘烂尾+开发商破产重组”,今天我们就来说说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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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斯基之所以想聊这事,还是因为某条热搜新闻。山东一房企进入破产重组程序,并定于2021年4月8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最近开发商破产重组挺多,类似热搜房斯基一个月看到好多条,河南、江苏、广西……

不管是经营不善也好,还是股权纠纷也罢,咱业主不关心那个。房还能交付不?房款还能退不?难不成房、钱两空?这才是买房人的心病。

以山东该房企破产为例,房斯基大概了搜索了相关信息,大致如下:自2013年项目初步启动,业主给付房款近7年,该项目多次停工,直到现在仍未竣工,2020年房企申请破产重组。果然,神仙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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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入破产重组,前提是资不抵债,而且债务纠纷复杂,换句话说就是办法用尽也无法周转。

资不抵债的“资”好理解,无非是企业资产,当然包括在建工程,例子中的烂尾项目同样是一部分资产。而“债”就比较复杂了,包括买房人、施工单位、供材单位、银行、小贷公司以及其他企业主体。债权债务主体纵横交错,可不就复杂了么。

而烂尾楼的核心就是将在包括建工程在内的资产变现,然后还钱。说到还钱,有朋友会想到优先受偿权。没错,债权和债权之间也要排排坐才有果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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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早在2002年最高院的的相关批复中已明确“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结论显而易见,围绕烂尾楼的债权优先级大概是这样:购房人——工程款债权人——银行。这个排序,于情于理,都不难理解。

一方面风险等级不同,企业主体均是有限责任公司,而个人承担的房贷长达2-30年,还不打折扣;另一方面,诉求不同,刚需买房其实是一种生存权的表达,而企业则是经营权,业主可能因为损失集毕生心血的一套房走极端,而你企业大不了另起炉灶,优先级一目了然。

其实案例中的烂尾项目,总体来说喜忧参半吧。喜的是工程跨度够长,仅土地出让金的增值便可以消化部分风险,更不用说房价的涨幅;忧的是,该房地产企业大股东本身风雨飘摇!

说到最后,业主该咋办?上面告诉你了优先级,行动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