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2日上午,我参与了在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第6法庭,一场确认合同无效的物业纠纷案件。我是原告,起诉了居委会与物业公司,要求他们停止对我的持续侵害,请求法院裁定居委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无效。

我们小区有2100多户居民,入驻时有前期物业公司,至今也没有业主委员会。居委会先是用公告的方式要小区业主进行解聘前期物业公司,但没有几个业主知晓,根本没有效果。所以居委会不得不采用送票的方式,登门让业主签字表决“是否同意更换物业”。居委会在达到1097票后,其余的业主他根本就没有登门送票,难道剩下的1000多户居民就没有知晓解聘物业的权利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居委会已经是侵害了这些的业主的知情权、表决权、决定权。

居委会在达到解聘前期物业公司的目的后,又用发布公告的形式通知业主们要选聘新的物业公司。可想而知,前期解聘物业发布公告都没有业主知道,选聘新物业公司业主还是不知情。居委会与自称是9位热心业主私自决定用招标的方式进行选聘新的物业公司。这就是居委会说的民主议定程序,9名业主在没有业主授权的情况下,就可以代表2100多户业主,9名业主与居委会就是民主议定了?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物业招投标的合同内容是由业主们共同决定的,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以及业主们的利益。但是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业主们从来不知道,而且物业服务合同是由物业公司制定的格式条款合同,合同里只有业主们要尽的义务,没有业主的权益。物业公司将格式条款合同里的“利用共用部位盈利,所得归业主们所有”这条给删除了,这也已经是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法庭上,法官剥夺了我的知情权,没有让我知道居委会与物业公司对我进出的诉求进行的答辩。我在法庭上有权知悉与我相关的任何信息,但是法官一没有让我看到双被告的答辩状,二没有让双被告在庭上宣读,法官只是让笔录员将双被告的电子版答辩状复制粘贴到了庭审笔录中。当时在庭上我询问过法官“为什么确认无效合同不先用合同法,而是先讲证据?”。我问的并不专业,但是法官理解了我的意思,我就是在等着跟双被告辩论。法官非常严肃地说“是严格按照法庭审理程序进行,现在是法庭调查阶段”。所以我就一直在等,先是原告证人质证,又是证据质证,后是双被告证人质证,最后是各方有无向对方发问的问题,法官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当时我整个人都是懵的,我不知道从哪里开始辩论,没有焦点,根本不知道要辩论些什么。庭审笔录是这样记录的“原告发表辩论意见”“坚持诉讼请求,涉案合同系无效的”我真的是不记得自己是怎么回答的了,还好法庭上都有录像,可以还原当时的情况。但是在庭审笔录上,根本就看不出法官没有让我知道被告答辩状的内容。从字面上看,法官给了我所有的权力,我真的是第一次知道,在法庭上也是可以玩套路的。

法官利用职权,利用我没有聘请律师,利用我对庭审程序不熟悉,剥夺我的知情情,间接造成我失去为自己辩论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四项:原判决。。。严重违反 法定程序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4)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91条: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定为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9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1)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4)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法官用剥夺我知情权的方式,来达到不让我辩论的目的,这是知法犯法,符合以上两项法律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