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海滨律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2023)桂0521民初3914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基本案情】

2021年,周某经朋友介绍向杨某购买车辆,双方口头约定购车款为48000元, 由周某先支付部分购车款 38000元, 待车辆过户后再支付剩余购车款10000元。周某按约定向杨某支付购车款38000元。同年8月,杨某将车辆交付给周某。因车辆维修需要,周某支出维修、保养费4000元左右。因杨某未能及时配合周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2021年11月18日,双方协商由杨某向周某返还购车款及维修、保养费共计42000元,因未能立即将该款项返还给周某,杨某便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载明杨某向周某借到42000元,利息每月1.5% ,借款人承诺于2023年1月1日前还清本息,若有违约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22年10月,周某将车辆返还给杨某。双方自认杨某在出具《借条》后向周某支付了1100元和1200元。后因杨某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周某款项,周某主张杨某偿还42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案件焦点】

基于基础法律关系重新出具的借条是否形成新的借贷关系。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周某的诉讼请求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本案的基础法律事实虽然是车辆买卖,但从双方协商由杨某返还周某购车款及维修、保养费共42000元,周某向杨某返还车辆的事实来看,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实际上已经终止,而本案《借条》是双方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终止后针对杨某应返还给周某的款项进行结算所达成的合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规定中“当事人通过清算达成债权债务协议”的情形,故本案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并无不当。周某提交了由杨某签名并捺印的《借条》,足以证实双方对于经结算所形成的 欠款经协商后转化为借款的合意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构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杨某尚欠 周某借款本金42000元,经周某催告,杨某至今未清偿借款本息,故周某请求杨某返还42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关于资金占用利息,法院结合案件查明的事实予以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 、杨某应偿还周某借款本金42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 4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3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扣除杨某已偿还的利息1200元);

二 、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一审判决生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核心裁判规则】

本案明确了转化型民间借贷的认定规则:基础法律关系经清算转化为借贷,不以实际交付借款为唯一要件。

核心裁判规则: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若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清算达成债权债务协议,即使源于买卖、合伙等其他基础关系,也应尊重意思自治,按民间借贷审理。本案中,因车辆无法过户,双方终止买卖关系,杨某就返还购车款及维修费出具《借条》,系对既有债务的清算确认,构成合法转化。两大审查要件:转化合意真实:法院需综合书面凭证与交易背景,判断当事人是否确有将旧债转为新借贷的一致意思表示。

基础债权合法:原债权债务必须具备正当性,严禁以合法借条掩盖赌债、非法集资等非法利益。

实务启示:债权转化不以款项交付为绝对前提,但债权人必须完整举证基础事实与清算过程,防范虚假诉讼。法院将穿透审查基础法律关系,确保裁判公正。

【甘海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