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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所以一份合同有两个读者。一个是现在坐在桌子对面的人,另一个是将来站在法庭另一侧的人。写的时候我们心里想的是第一个,落笔的时候,其实是写给第二个看的。
上周,一个做设计的朋友把合同发给我看。
他自己从网上下了个模板,改了两天,挺得意,说这份合同写得客气,甲方看了舒服。
我打开看了看,确实客气。付款写的是「甲方应及时支付设计费」,交付写的是「乙方应保质保量完成设计成果」,出了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我说,这三句里,一句有用的都没有。
他愣了一下,说那加什么。
我给他加了六行字。加完他再看,皱着眉说,这也太防着人了吧。
我说,对,合同本来就该长成这样。
一、合同有两个读者,一个在现在,一个在将来
签合同的时候,两个人的关系总是好的。关系不好,根本谈不到签合同这一步。
麻烦在于,合同真正要服务的场景正好相反。它上场的时候,是两个人已经谈不拢、开始互相提防的时候。
所以一份合同有两个读者。一个是现在坐在桌子对面的人,另一个是将来站在法庭另一侧的人。写的时候我们心里想的是第一个,落笔的时候,其实是写给第二个看的。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这八项里,前两项是给现在的。后面六项,正常履行的时候一辈子也用不上。它们存在的理由只有一个,就是万一不正常。
二、没写清楚的地方,法律不会替你猜
有人会说,写不清楚也没关系,法律总有规定。
法律确实有规定,但规定的方式,可能和你想的不一样。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这条路是分两段的。先要求两个人再谈一次,谈成一个补充协议。
这恰恰是最难的那一段。当初没谈清楚,才会留下空白。等到利益已经对立,再让这两个人重新谈出一个一致,可能性有多低,不用我说。
谈不成,才轮到第二段,由法官来找答案。而法官能用的材料,还是这份写得不清楚的合同,加上他所认定的那个行业的做法。
第五百一十一条接着往下补。质量要求不明确,按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连行业标准也没有的,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通常标准」是什么标准。四个字读起来很稳,用起来很虚。
所以在法律上,「没写清楚」的结果,是交给别人替你定。定出来的那个答案,大概率不是你当初心里想的那个。
三、那三句话,坏在哪
回到我朋友那份合同。
「甲方应及时支付」。问题出在「及时」。一周算及时,还是一年算及时。第五百一十一条给了兜底,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翻译过来就是双方都不必急,等对方开口,再给点准备时间。对等着收钱的设计师来说,这等于没有账期。
改成什么。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百分之七十。数字一落地,「及时」就没有讨论空间了。
「乙方应保质保量完成」。质量和量,两个都没标准。改成以双方确认的第三版效果图为准,交付物包含源文件与三种尺寸的导出版本。写到这个颗粒度,将来能争的只剩两件事,是不是这三版、有没有源文件。至于「够不够好」,那就不是问题了。
「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这句最像客气话,也最危险。协商不成呢,没写。没写就得回去用法律的默认规则。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你在上海,对方在乌鲁木齐,这份合同又没约定管辖,那你动手之前就得先算一笔账。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允许双方书面约定管辖法院,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里,选一个有实际联系的地方。只要写一句「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行字,可能决定你将来维权的成本是四位数还是六位数。
四、难看也有分寸
讲到这里容易走偏,以为越细越好。
我见过另一个极端。有人把一份采购合同写到三十多页,能想到的事全写死了,连一次延误两个小时都定了罚则。这种合同往往有个副作用,真正要紧的那几条被埋在中间,出事的时候自己都得翻半天。
写多细,是个成本问题。写得细,起草、沟通、来回修改的成本就高;写得粗,将来出事的概率和代价就高。两条线有个交点,交点落在哪,看三件事,金额、时间、可逆性。
金额大的、履行要拖很久的、出了问题退不回去的,写细一点。金额小、当场两清的、随时能换一家的,一句话就够。
最不划算的做法是把这三件事做反。小事上堆一堆罚则,大事上留一句「双方友好协商」。
成本花在了不会出事的地方,风险留在了最可能出事的地方。
五、一个能立刻用上的判断法
拿到一份合同,我不先看它长不长,也不看语句顺不顺。我只找一个东西,看每一处有没有落点。
· 不按约定做的人,我拿什么证明他做过什么、没做过什么
· 真出了损失,按哪个公式算
· 出了争议,去哪个法院、按什么规矩判
这三处都有明确说法,合同就过关,哪怕它只有两页。有一处找不到,再客气也是空的。
想全并不容易。多数人是吃过一次亏,才回头把缺的那处补上。我自己也补过。
六、最后
我那个朋友最后没换模板,只是加了几行。
他说了句话,我印象挺深。他说以前以为合同难看是自己不会写,现在明白了,那些难看的地方,都是当初没谈清楚的地方,被硬拽出来的。
合同难看,不是写字的人水平低。是它替两个人把将来那场架先吵了一遍。
吵在前面,比吵在后面便宜。
你手上有没有一份「当时觉得没问题、后来发现说不清楚」的合同?
是那句没写进合同的承诺,还是那个当时觉得「没必要写」的细节?留言区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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