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来源:林子淇律师头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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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无罪辩护成功不批捕实录》这篇文章中,我有两部分关于该案的情况没写,就是提交书面材料后和检察官的沟通过程以及检察官和当事人的沟通过程。如果把这两部分过程都写下来,我估计还要再写两千字,对于一篇公众号文章来说,就太长了,体现的细节也太多了。

该案的检察官很负责,看完文书材料后跟我说第二天去提审当事人,当事人出来之后也主动和我沟通了一下提审的情况。不过出于对案件保密的心理,总体来说我会更倾向于说我自己单独处理的这部分内容(譬如整理辩点、写文书等等),因为我不知道是不是每个检察官都愿意出现在别人写的案例里,即便律师肯定会进行匿名处理。

现在的检察官(尤其是珠三角地区的检察官)办案普遍比较审慎、负责,如果对是否应当批捕有疑问,一般是会提审当事人的,这既是法律要求,也是他们对自己的要求。

作为律师,我们发这些案例方面的文章确实有宣传的需要,因为我们想要更多人知道自己是知道如何辩护的,从而体现自己的办案能力。但就办案人员而言,他们可能只想要安静地做好自己的事情。如果他们自己认为这个案件有特别值得书写的地方,那么他们自己会从自己的视角出发来进行梳理的。

我十分清楚,读者,尤其是本身非法律人的读者,是会特别喜欢看律师和公检法人员沟通的过程的,他们喜欢看律师如何说服或尝试说服办案人员,胜过愿意看律师如何分析一个个具体的辩点。因此,作为一名律师,同时也是一名写作者,我如果将自己和公检法人员沟通的过程写得很详细,会显得自己“更加”负责;如把双方观点一致或不一致之处都表现得巨细靡遗,似乎更能显示出自己的“优秀”;很多后来者也更容易从中学到一些类似于辩护步骤和沟通技巧方面的内容。

但我现在却并不是特别想这样做。作为律师,我是非常不自由的,因为律师办案,一定有很多明里暗里的规范或约束,我们办案既讲技巧,更要规范。我为什么喜欢写作?那是因为作者比律师有更大的空间,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我们可以选择写什么、不写什么,详写什么、略写什么,这可以并不根据辩护的需要来决定而只完全只取决于我们自己的想法。

当然,当一个人越是自由的时候,可能越要注意,写案例也一样。律师写案例的时候如果写了很多关于办案人员的内容,又没有把握好尺度,读者有可能过分地解读办案人员的行为。因为大部分读者不具备法律常识更不具备专业知识,不太清楚每个办案人员“为什么会这样处理”。当然我在自己的部分文章中有时会将办案人员作为一个整体,去分析为什么他们会采取这样的方式去面对、处理问题,但当读者把对案件的重点放在对某一办案人员行为的解读乃至于过分解读上时,我只能说,这可能背离了律师写作的目的,也可能会带来隐患。

作为一名默默关注娱乐圈数十年的“潜水”路人,我深知群众的脑补能力是很强的,这种脑补能力,不一定好,不一定坏,它可能因为群众对某些内容产生触动而启动,但启动后的发展却是内容创作者所不能控制的。这一点,当我写下《不是很想听到“共勉”两个字》这篇文章时,感触更甚。

综上,对于案例写作,目前我有两方面的、相对比较新的考量:一方面,(至少)现在的我已经不太需要通过展示别人对我的看法或者对我的看法的看法来间接体现自己如何。另一方面,当一个写作者把他人写进自己写的、以自己的视角来展开的“故事”的时候,他人很可能只能做故事的“配角”,即便其可能是认真的、负责的、谨慎的,其本人也不一定喜欢这样的身份定位,或许如果他/她想要呈现一件事的时候,他/她会更愿意那个故事是从自己的视角展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