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海马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而他们却大量捕杀海马,把它们晒出干货打算卖出,这已经是违法了,还走私,罪加一等!希望大家提高法律知识,不要在犯罪的边缘徘徊!
4月6日,记者从海关部门获悉,近日龙邦海关查获一起涉嫌走私海马干案,现场查获涉案海马干等珍贵动物制品一批,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据悉,该案件案值约120万元。
▲清点涉案海马干。
3月25日中午1时许,龙邦海关缉私分局民警在靖西市吞盘乡对一辆有违法嫌疑的小型面包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内装有一批疑似海马干等珍贵动物制品,且无任何合法有效手续。
经依法进行清点,该批涉案货物为海马干7535尾、海龙干110千克、地龙干155千克,案值约120万元。目前,龙邦海关缉私分局已对该案刑事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涉案海马干。
缉私民警介绍,“珍贵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明确规定海马属所有种归类海龙鱼目海龙鱼科,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此外,海龙是自治区重点保护动物;地龙是蚯蚓,不是保护动物。
▲涉案海马干。
知多一点: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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