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事实如下:

2015年9月7日,陵城区的姜某某以刘某某为担保人,并以姜某某名下的房产和刘某某名下的轿车为抵押,在德州市陵城区白某海处贷款6万元。贷款到期后,姜某某失去联系。

2015年11月9日上午九时许,为索要债务,白某海纠集于某某、祝某某从德州城区某小区将被害人刘某某骗至陵城区白某海经营的门市部,后白某海、白某江等人又将刘某某先后带至滋镇某饭店、一处办公楼、糜镇某酒店、陵城区等地限制刘某某的人身自由,期间白某海、于某某对刘某某进行殴打,直至第二天下午六时许才允许刘某某离开。

近日,由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白春海、祝道超等四人非法拘禁案一审判决。

以非法拘禁罪对白春海(曾有两次寻衅滋事罪前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祝道超(曾有一次寻衅滋事罪前科)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白永江(曾有一次绑架罪前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于凯兴(曾有一次寻衅滋事罪前科)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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